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8,252,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民事事件及行政訴訟審判業務。 2.辦理民事調解及民事執行業務。 3.辦理刑事訴訟審判業務。 4.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審理民事糾紛。二、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 之辦理等績效。三、提高調解比例及加強執行案件之清理 。四、本年度預計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4,500件,刑事案件 業務8,000件,行政訴訟業務120件,民事執行業務28,000 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6預算
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6,396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6,116千元,包括:
(1)通訊費850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350千
  元。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500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066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酬金1,400千元。
<2>刑事案件鑑定費666千元。
(3)物品513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100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233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
  誤餐費30千元。
<4>法律圖書購置費150千元。
(4)一般事務費840千元,係電子卷證委外掃
  描經費。
(5)國內旅費1,847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222
  千元。
<2>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822
  千元。
<3>刑事案件法警押解及拘提人犯旅費803
  千元。
2.設備及投資280千元,係辦理審判業務所需
 設備購置費。
6,396,000
0200 業務費 6,116,000
0203 通訊費 850,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066,000
0271 物品 513,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840,000
0291 國內旅費 1,847,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280,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2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