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09-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23頁
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60,441,000 元()
計畫內容
辦理一般行政事務。
預期成果
依法辦理各項行政事務,達成司法業務之推展。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9預算 108預算 108差異 108比例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601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4,541千元,包括:
(1)水電費2,261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水費229千元。
<2>辦公廳室電費2,032千元。
(2)稅捐及規費60千元(明細詳「公務車輛明
  細表」),包括:
<1>公務汽機車牌照稅34千元。
<2>公務汽機車燃料費26千元。
(3)保險費149千元,係公務汽機車保險費(
  明細詳「公務車輛明細表」)。
(4)物品748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清潔用物品28千元。
<2>公務汽機車油料費530千元(明細詳「
  公務車輛明細表」)。
<3>辦公事務費190千元。
(5)一般事務費230千元,係員工慶生及自強
  活動等各項文康活動經費,按員工115人
  ,每人每年2,000元計列。
(6)房屋建築養護費570千元,係辦公房舍基
  本維護費(明細詳「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
(7)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402千元,包括:
<1>公務汽機車養護費296千元,按標準編
  列各型車輛13輛之養護費(明細詳「公
  務車輛明細表」)。
<2>內勤人員辦公器具養護費106千元,按
  職員(含法警、約聘僱人員)101人,每
  人每年1,048元計列。
(8)特別費121千元,係首長特別費(每月按1
  0,100元計列)。
2.獎補助費60千元,均屬獎勵及慰問,係退休
 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4,601,000 4,971,000 -370,000 -7.44%
2000 業務費 4,541,000
2006 水電費 2,261,000
2024 稅捐及規費 60,000
2027 保險費 149,000
2051 物品 748,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230,000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570,000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402,000
2093 特別費 121,000
4000 獎補助費 60,000
4085 獎勵及慰問 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