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62,788,000 元()
計畫內容
1.加強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
2.加強重大刑案之辦理。
3.加強民事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4.辦理與審判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妥適仲裁及審理民事糾紛。
2.提高民刑事辦案、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3.落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進行。
4.本計畫預計辦理民事事件40,700件,刑事案件22,500件
,民事執行事件71,700件,公證業務1,700件,提存業
務1,400件,行政訴訟1,900件,合計139,900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9預算 | 108預算 | 108差異 | 108比例 |
|---|---|---|---|---|---|---|---|---|---|
| 01 |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1,487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15,178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206千元 。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14,972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952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08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106千元。 (3)調解報酬5,738千元。 3.物品445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60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75千元。 (3)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310千元 。 4.一般事務費5,984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 執行等業務委外經費5,040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540千元。 (3)各類書表等印製費341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63千元。 5.國內旅費3,928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270千元。 (2)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645千元。 (3)民事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263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2,667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10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73千元。 |
31,487,000 | 23,786,000 | 7,701,000 | 32.38% | |||
| 2000 | 業務費 | 31,487,000 | |||||||
| 2009 | 通訊費 | 15,178,000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5,952,000 | |||||||
| 2051 | 物品 | 445,000 | |||||||
| 2054 | 一般事務費 | 5,984,000 | |||||||
| 2072 | 國內旅費 | 3,92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