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5-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29頁
預算機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87,675,000 元(
計畫內容
1.加強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 2.加強重大刑案之辦理。 3.加強民事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4.辦理與審判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妥適仲裁及審理民事糾紛。 2.提高民刑事辦案、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3.落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進行。 4.本計畫預計辦理民事事件46,365件,刑事案件29,663件  ,民事執行事件115,851件,公證業務2,020件,提存業  務1,294件,合計195,193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5預算 114預算 114差異 114比例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8,150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19,233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206千元。
 (2)郵資費19,027千元。
2.約用人員酬金1,800千元係法官助理之待遇等
 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381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08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106千元。
 (3)調解報酬5,167千元。
4.物品545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60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75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310千元。
5.一般事務費8,719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
   行等業務委外經費7,797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801千元。
 (3)各類書表等印製費70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51千元。
6.國內旅費2,472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270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263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645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1,211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10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73千元。
38,150,000
2000 業務費 38,150,000 27,454,000 10,696,000 38.96%
2009 通訊費 19,233,000 3,823,000 15,410,000 403.09%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1,800,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5,381,000 10,992,000 -5,611,000 -51.05%
2051 物品 545,000 351,000 194,000 55.27%
2054 一般事務費 8,719,000 3,698,000 5,021,000 135.78%
2072 國內旅費 2,472,000 8,580,000 -6,108,000 -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