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文化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346,669,000 元()
計畫內容
1.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
2.統整表演及視覺藝術資源,建構藝文創作自由的支持體
系,確保藝術文化的自主表達。
3.辦理文化體驗教育計畫,培育藝文欣賞人口。
4.推動藝文人才整體政策,辦理扶植青年藝術發展計畫。
5.改善藝文工作者勞動條件與文化工作權。
6.推動公共藝術政策。
7.辦理藝術銀行計畫。
8.辦理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
9.鼓勵辦理藝術展會,建立產業交易及媒合平臺。
10.補助辦理桃園市立美術館興建計畫。
11.臺灣視覺藝術能量提升暨品牌開展計畫。
12.重建臺灣藝術史2.0計畫。
計畫內容:
1.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
2.統整表演及視覺藝術資源,建構藝文創作自由的支持體
系,確保藝術文化的自主表達。
3.辦理文化體驗教育計畫,培育藝文欣賞人口。
4.推動藝文人才整體政策,辦理扶植青年藝術發展計畫。
5.改善藝文工作者勞動條件與文化工作權。
6.推動公共藝術政策。
7.辦理藝術銀行計畫。
8.辦理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
9.鼓勵辦理藝術展會,建立產業交易及媒合平臺。
10.補助辦理桃園市立美術館興建計畫。
11.臺灣視覺藝術能量提升暨品牌開展計畫。
12.重建臺灣藝術史2.0計畫。
預期成果
1.推動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支持藝文創作與表達的自由
,健全藝文生態系發展,鼓勵多元及實驗性藝術創作。
2.推動藝術深耕,再造文化治理,推動臺灣藝術經典再現
,支持藝文扎根與傳承。
3.透過文化體驗教育,培養藝文欣賞人口,培植藝文美感
素養與生活美學。
4.透過提供人才培育、創作發表及拓展國際視野等機會,
支持青年藝術家創作的第一哩路。
5.建置國際藝術交流平臺,辦理青年藝術家海外駐村,多
面向拓展文化網絡。
6.輔導推動公共藝術設置,培育公共藝術人才,鼓勵公眾
透過藝術計畫啟發公民美學。
7.透過藝術銀行計畫,扶植具潛力青年藝術家,讓藝術作
品進入公共空間展出,提升被認識、被看見的機會。
8.支持科技藝術創作及展演,深化藝術文化與科技跨域結
合。
9.活絡藝術產業交易,協助業者拓展國內外市場及提升國
際知名度。
10.媒合演藝團隊進駐各地場館,共同合作並培養在地藝
文欣賞人口。
11.提升臺灣視覺藝術能量與支持品牌開展,打造創新藝
術展會型態,強化推介臺灣藝術家及其作品進入國際
藝術市場。
12.籌設國家級近現代美術館,建構強化在地美術史與特
色文化,賡續推動重建臺灣藝術史2.0計畫。
預期成果:
1.推動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支持藝文創作與表達的自由
,健全藝文生態系發展,鼓勵多元及實驗性藝術創作。
2.推動藝術深耕,再造文化治理,推動臺灣藝術經典再現
,支持藝文扎根與傳承。
3.透過文化體驗教育,培養藝文欣賞人口,培植藝文美感
素養與生活美學。
4.透過提供人才培育、創作發表及拓展國際視野等機會,
支持青年藝術家創作的第一哩路。
5.建置國際藝術交流平臺,辦理青年藝術家海外駐村,多
面向拓展文化網絡。
6.輔導推動公共藝術設置,培育公共藝術人才,鼓勵公眾
透過藝術計畫啟發公民美學。
7.透過藝術銀行計畫,扶植具潛力青年藝術家,讓藝術作
品進入公共空間展出,提升被認識、被看見的機會。
8.支持科技藝術創作及展演,深化藝術文化與科技跨域結
合。
9.活絡藝術產業交易,協助業者拓展國內外市場及提升國
際知名度。
10.媒合演藝團隊進駐各地場館,共同合作並培養在地藝
文欣賞人口。
11.提升臺灣視覺藝術能量與支持品牌開展,打造創新藝
術展會型態,強化推介臺灣藝術家及其作品進入國際
藝術市場。
12.籌設國家級近現代美術館,建構強化在地美術史與特
色文化,賡續推動重建臺灣藝術史2.0計畫。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4預算 |
|---|---|---|---|---|---|---|
| 02 | 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 | 本計畫共需經費385,025千元,其內容如下: 1.臺灣品牌團隊計畫:扶植具展演能量團隊,發 揮藝文扎根之文化影響力並回饋社會,促進國 際交流合作,計列120,000千元。 2.表演藝術扶植計畫:以建構藝文創作自由的支 持體系,確保藝術文化的自由表達,輔導演藝 團隊提升創作及展演水準,並協助地方扶植縣 市傑出團隊,促進在地演藝深耕發展,以健全 表演藝術生態系發展,計列265,025千元。 (1)辦理表演藝術相關業務審查、評核會議及 各項計畫工作會議所需之學者專家出席費 等,並辦理各項業務所需之約用人員酬金 、物品、國內旅費、運費等相關行政作業 費用,計列12,031千元(含資本門9千元、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80千元)。 (2)補助地方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計列21, 979千元。 (3)辦理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補助 計畫,計列13,000千元。 (4)補助與辦理演藝團隊表演藝術展演、研討 講座、獎勵推廣、數位典藏、出版、扎根 傳承及語言相關推廣活動等計畫,計列191 ,643千元(含資本門1,500千元)。 (5)補助表演藝術倉儲與管理優化提升計畫, 計列26,372千元(含資本門2,000千元)。 |
385,025,000 | |||
| 2000 | 業務費 | 93,434,000 | ||||
| 2033 | 約用人員酬金 | 8,256,000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322,000 | ||||
| 2051 | 物品 | 100,000 | ||||
| 2054 | 一般事務費 | 84,406,000 | ||||
| 2072 | 國內旅費 | 150,000 | ||||
| 2081 | 運費 | 150,000 | ||||
| 2084 | 短程車資 | 50,000 | ||||
| 3000 | 設備及投資 | 9,000 | ||||
| 3040 | 權利 | 9,000 | ||||
| 4000 | 獎補助費 | 291,582,000 | ||||
| 4005 |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 8,640,000 | ||||
| 4010 |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 19,211,000 | ||||
| 4040 |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 263,73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