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16,132,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與民事事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2.辦理與刑事案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3.辦理與民事強制執行等有關之業務。
4.辦理與家事事件審理及調查等有關之業務。
5.辦理與少年事件審理、調查及保護輔導等有關之業務。
6.加強公證業務之便民服務及妥適辦理提存業務。
預期成果
1.提高民事案件維持率及結案速度。
2.提高刑事案件維持率及辦案速度。
3.妥適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業務。
4.提高少年事件辦案績效;發揮少年觀護功能,防制少年
觸法。
5.提高家事辦案維持率及結案速度,加強家事調解功能。
6.依公證法及其細則辦理公、認證案件,提昇服務品質;
遵照提存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以期業務法制化。
7.預計本年度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17,999件、刑事案件業
務44,130件、民事執行業務267,172件、少年事件業務2
,705件、家事事件業務12,066件、少年事件調查及保護
、輔導業務2,500人、家事事件調查業務250件、公證業
務11,000件、提存業務7,493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4預算 |
|---|---|---|---|---|---|---|
| 02 |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8,971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41,202千元,包括: (1)通訊費3,589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465千元。 <2>郵資費3,124千元。 (2)約用人員酬金3,000千元,係遴用法官助理 協助法官業務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1,641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 酬金5,915千元。 <2>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 譯費2,835千元。 <3>刑事案件鑑定費2,891千元。 (4)物品584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250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334千元。 (5)一般事務費9,124千元,包括: <1>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7,148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622千元。 <3>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相關經費255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659千元。 <5>辦理偵移調及刑移調等業務委外經費440 千元。 (6)國內旅費3,608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941千 元。 <2>刑事案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1,103千元。 <3>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564千元。 (7)國民法官業務運作等經費9,656千元,包括 教育訓練費30千元、通訊費768千元、按日 按件計資酬金261千元、一般事務費992千 元及國內旅費7,605千元。 2.設備及投資7,769千元,包括: (1)投影機等機械設備3,686千元。 (2)自然輸入法專業版等資訊設備620千元。 (3)購置影印機、麥克風等雜項設備費3,463千 元。 |
48,971,000 | |||
| 2000 | 業務費 | 41,202,000 | ||||
| 2003 | 教育訓練費 | 30,000 | ||||
| 2009 | 通訊費 | 4,357,000 | ||||
| 2033 | 約用人員酬金 | 3,000,000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1,902,000 | ||||
| 2051 | 物品 | 584,000 | ||||
| 2054 | 一般事務費 | 10,116,000 | ||||
| 2072 | 國內旅費 | 11,213,000 | ||||
| 3000 | 設備及投資 | 7,769,000 | ||||
| 3020 | 機械設備費 | 3,686,000 | ||||
| 3030 |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620,000 | ||||
| 3035 | 雜項設備費 | 3,46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