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銓敘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4,462,571,000 元()
計畫內容
1.核發中央機關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給付及領月
退休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暨補
助退休(職)金優惠存款利息差額。
2.核發中央機關公(政)務人員遺族撫卹金給付及領年撫
卹金(月撫卹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辦理中央機關在職亡故公(政)務人員殮葬補助之核發
。
4.辦理公(政)務人員因公失能死亡慰問金之核發。
預期成果
1.安定退休(職)人員生活,使得以頤養天年,不致產生
社會問題。
2.安定公(政)務人員遺族生活,得有妥善之照顧,減少
社會問題發生。
3.厚葬公(政)務人員遺體,以示政府對公(政)務人員
之終身照顧。
4.使機關首長得以及時慰問公(政)務人員或遺族,俾資
激勵公(政)務人員士氣,並保障傷後或遺族之生活。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7預算 | 106預算 | 106差異 | 106比例 |
|---|---|---|---|---|---|---|---|---|---|
| 06 | 撥補政務人員退撫基金不足經費 | 1.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如公(政)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依精算結果,建議檢討 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由於政務 人員自93年1月1日起改採確定提撥之離職儲 金制度,由服務機關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 專戶儲存孳息,政務人員無須再繳納基金費 用,故基金已無收入,亦無法檢討調整繳費 費率。惟對於92年12月31日以前已加入該基 金之政務人員年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仍須依規定辦理撥付,故自93年 1月1日起,政務人員退撫基金形成只有支出 沒有收入之狀態,並自96年度起,由本部編 列預算撥補。 2.案經本部於95年12月12日邀集相關機關到部 開會研商並獲致「97年度以後,各級政府對 於政務人員退撫基金應撥付退職政務人員之 定期給付部分,直接按退撫基金應撥付政務 人員之實際金額為撥補基準」之決議。本部 歷來均依上開決議編列撥補政務人員退撫基 金不足之金額,107年度編列撥補政務人員 退撫基金不足之金額為45,825千元。 |
45,825,000 | 52,850,000 | -7,025,000 | -13.29% | |||
| 0400 | 獎補助費 | 45,825,000 | 52,850,000 | -7,025,000 | -13.29% | ||||
| 0444 | 公保軍保及退撫基金差額補助 | 45,825,000 | 52,850,000 | -7,025,000 | -1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