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3-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116頁
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5,882,807,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 3.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補助。 4.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漁民及其眷屬515,846人、地  區團體保險對象3,105,986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補助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  付之保險費,預計補助42,731人。 4.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60,000人次。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31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3預算 112預算 112差異 112比例
05 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及社會救助法第19
 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
 全額補助,係按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健保費,及
 低收入戶人數推估,計列7,737,986千元(其
 中2,802,000千元,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入
 為財源,採收支併列方式)(社會保險負擔)
 。
2.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規定,低收入戶門
 診及住院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
 算補助,分別按門診、住院平均成長率推估,
 計列1,684,047千元(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
9,422,033,000 8,016,181,000 1,405,852,000 17.54%
4000 獎補助費 9,422,033,000 8,016,181,000 1,405,852,000 17.54%
4055 社會保險負擔 7,737,986,000 6,332,783,000 1,405,203,000 22.19%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1,684,047,000 1,683,398,000 649,000 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