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2-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111頁
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3,324,636,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及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3.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補助。 4.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地區團體保險對象3,126,537  人、漁民及其眷屬516,365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補助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  付之保險費,預計補助40,276人。 4.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60,000人次。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33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2預算 111預算 111差異 111比例
05 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及社會救助法第
 19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中央社政主管
 機關全額補助,係按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健保
 費,及低收入戶人數推估,計列6,332,783
 千元(其中2,663,000千元,以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收入為財源,採收支併列方式)(社
 會保險負擔)。
2.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規定,低收入戶
 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
 列預算補助,分別按門診、住院平均成長率
 推估,計列1,683,398千元(社會福利津貼
 及濟助)。
8,016,181,000 7,937,093,000 79,088,000 1.00%
4000 獎補助費 8,016,181,000 7,937,093,000 79,088,000 1.00%
4055 社會保險負擔 6,332,783,000 6,255,866,000 76,917,000 1.23%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1,683,398,000 1,681,227,000 2,171,000 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