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2-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111頁
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3,324,636,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及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3.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補助。 4.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地區團體保險對象3,126,537  人、漁民及其眷屬516,365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補助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  付之保險費,預計補助40,276人。 4.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60,000人次。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33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2預算 111預算 111差異 111比例
02 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及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政府每年度
 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
 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編列本
 年度及以前年度撥付不足款,計列77,500,0
 00千元(社會保險負擔)。
2.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計列24,000,000千
 元(對特種基金之補助)。
101,500,000,000 85,400,000,000 16,100,000,000 18.85%
4000 獎補助費 101,500,000,000 85,400,000,000 16,100,000,000 18.85%
4030 對特種基金之補助 24,000,000,000
4055 社會保險負擔 77,500,000,000 85,400,000,000 -7,900,000,000 -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