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2-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111頁
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3,324,636,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及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3.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補助。 4.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地區團體保險對象3,126,537  人、漁民及其眷屬516,365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補助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  付之保險費,預計補助40,276人。 4.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60,000人次。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33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2預算 111預算 111差異 111比例
01 漁民及其他團體健保費補助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第3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其餘70
 %,由中央政府補助」及第7款:「第10條
 第1項第6款第2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6
 0%,中央政府補助40%」。
2.本計畫所需保險費補助,共需經費29,154,0
 43千元(社會保險負擔),其內容如下:
(1)預計補助漁民及其眷屬(第3類第2目)5
  16,365人,計列5,662,237千元。
(2)預計補助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第6類第2
  目)3,126,537人,計列20,665,159千元
  。
(3)預計追溯更正調整、中斷保險費開單,
  計列2,426,647千元。
(4)預計編列以前年度撥付不足款,計列400
  ,000千元。
29,154,043,000 29,117,164,000 36,879,000 0.13%
4000 獎補助費 29,154,043,000 29,117,164,000 36,879,000 0.13%
4055 社會保險負擔 29,154,043,000 29,117,164,000 36,879,000 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