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3-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116頁
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5,882,807,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 3.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補助。 4.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漁民及其眷屬515,846人、地  區團體保險對象3,105,986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補助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  付之保險費,預計補助42,731人。 4.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60,000人次。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31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3預算 112預算 112差異 112比例
06 國民年金保險補助 1.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1條及第35條規定,對符合
 要件之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
 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國民,與符合要件
 之身心障礙國民,分別每月發給老年基本保證
 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共需經費19,0
 38,395千元(社會保險負擔),其內容如下:
 (1)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係按每人每月4,036元及
   年金給付請領人數推估,計列17,795,321
   千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係按每人每月5,419
   元及年金給付請領人數推估,計列1,243,0
   74千元。
2.依據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編列中央應負擔
 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計列47,983,048千元(
 社會保險負擔)。
67,021,443,000 64,056,264,000 2,965,179,000 4.63%
4000 獎補助費 67,021,443,000 64,056,264,000 2,965,179,000 4.63%
4055 社會保險負擔 67,021,443,000 64,056,264,000 2,965,179,000 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