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5,882,807,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
3.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補助。
4.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漁民及其眷屬515,846人、地
區團體保險對象3,105,986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補助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
付之保險費,預計補助42,731人。
4.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60,000人次。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31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3預算 | 112預算 | 112差異 | 112比例 |
|---|---|---|---|---|---|---|---|---|---|
| 01 | 漁民及其他團體健保費補助 |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第 3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其餘70%, 由中央政府補助」及第7款:「第10條第1項第 6款第2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60%,中央 政府補助40%」。 2.本計畫所需保險費補助,共需經費27,143,418 千元(社會保險負擔),其內容如下: (1)預計補助漁民及其眷屬(第3類第2目)515 ,846人,計列5,914,170千元。 (2)預計補助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第6類第2目 )3,105,986人,計列20,529,325千元。 (3)預計追溯更正調整、中斷保險費開單,計 列699,923千元。 |
27,143,418,000 | 29,154,043,000 | -2,010,625,000 | -6.90% | |||
| 4000 | 獎補助費 | 27,143,418,000 | 29,154,043,000 | -2,010,625,000 | -6.90% | ||||
| 4055 | 社會保險負擔 | 27,143,418,000 | 29,154,043,000 | -2,010,625,000 | -6.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