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425,810,000 元()
計畫內容
1.維護漁港營運機能、強化水產競爭力與設施安全及提升
漁港防災能力。
2.輔導魚市場建置低溫或良好衛生交易環境及改善魚市場
交易環境。
3.建構沿近海漁船船員休憩環境:
(1)南方澳漁工多功能會館第一期整建工程之設計、監
造及施工;設置岸上衛浴、休閒等船上生活欠缺之
輔助機能設施及維運。
(2)辦理各縣市刺網網具標示及建立回收獎勵機制推動
工作。
(3)澎湖縣海洋產業計畫。
4.改善前鎮漁港衛生安全及環境,型塑前鎮漁港風華再造
。
5.智慧政府行動方案-擴大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
時空資訊多元應用。
6.輔導公告封溪護魚之縣(市)政府轄屬鄉(區)公所成立(
維護)巡守隊,辦理封溪護魚河段巡護作業及法規活動
宣導。
7.在中區、南區河口感潮水域採樣,檢驗生物體內之重金
屬及環境賀爾蒙。
8.推廣養殖大型海藻、食藻性魚類及濾食性貝類等友善養
殖物種,以減緩魚粉需求,改善水域環境,並鼓勵使用
蓄水池或循環水設備,降低水資源使用量。
9.汰建「漁業巡護船」及「漁業訓練船」各1艘。
10.水產加工冷鏈物流中心、製冰廠、冷凍庫、魚貨加工
廠及魚市場等冷鏈設備興建改善。
11.整合產業聚落強化基礎建設,降低地下水使用量。
12.應用科技技術與輔導建立管理機制,引導養殖生產區
升級成為智能養殖生產示範點。
13.補助地方政府設置養殖廢棄物暫置區、廢棄物去化、
清運、回收、告示牌及補助漁民替代浮具等獎補助措
施,並輔導地方政府對養殖產業落實源頭管理,加強
蚵棚及浮具等養殖廢棄物自主回收等管理及輔導漁民
機制。
預期成果
1.漁港改善颱風時之泊地水域之穩靜,強化極端氣候災害
防護能力;整(修)建漁港設施及定期清淤港口航道水深
,協助漁港正常營運。
2.改善漁產品交易環境,提高國內漁產品品質,輔導魚市
場建置低溫或良好衛生交易環境,改善魚市場交易環境
,如汙廢水及排水設施或防曬等問題、冷凍製冰或魚貨
直銷中心及多功能漁民活動中心等。
3.建構沿近海漁船船員休憩環境:
(1)提供非營利且舒適之岸上住宿服務選擇;完成南方
澳漁工多功能會館第一期整建計1處;設置及維運岸
上衛浴、休閒等船上生活欠缺之輔助機能設施1處。
(2)辦理各縣市刺網網具標示及建立回收獎勵機制推動
工作。
(3)辦理澎湖縣海洋產業計畫,復育海洋漁業資源,維
護漁業秩序,打造專屬澎湖縣的海洋產業發展策略
。
4.改善前鎮漁港作業環境,更新老舊設施,營造友善作業
空間,提高遠洋魚貨加值利用,促進漁業永續經營。
5.整合漁業資訊平臺,規劃更新機制及納管圖資,以利民
眾瞭解漁業資訊。
6.成立(維護)巡守隊、宣導法令規範,減少封溪護魚河段
違規採捕案件,維護河川溪流生態環境。
7.了解水產生物體內之重金屬及環境賀爾蒙蓄積情況,評
估國內水產物環境污染狀況,做為國內主要水產物中環
境荷爾蒙殘留之參考資料。
8.降低水產養殖飼養過程投入魚粉使用量,並藉由貝類的
固碳作用,減緩海洋資源過度利用及溫室效應,維護生
態環境責任,促進友善環境養殖及增進養殖漁民經濟收
益。
9.可對我國海域經濟主權及傳統作業漁場維護有實質作為
及意義;可強化漁船作業實質管理與配額維護;落實環
境保育及資源保護;維護海上作業漁船作業秩序;培育
基礎及管理階層漁業人力體驗海上生活及訓練,以培養
海上實務操作經驗。
10.建置區域型加工物流中心、製冰廠、冷凍庫、魚貨加
工廠、魚市場等冷鏈設備,以維持魚貨鮮度及穩定產
地價格,並提升整體魚貨衛生安全及品質,強化區域
性魚貨加工物流與產銷調節。
11.改善養殖作業環境,整建養殖區內生產公用設施,促
進我國養殖產業永續經營。
12.輔導1處養殖生產區示範點,挹注資源協助生產區內業
者轉型成為以科學化數據生產管理模式,並輔導設立
示範點內維運管理單位,協助整合各項生產資源,掌
握生產區內養殖動態並建立科技維運管理機制,促使
生產區升級並能自主營運。
13.建立養殖廢棄物源頭管理機制,透過養殖廢棄物暫置
區及相關處理措施,降低相關養殖廢棄物數量,110年
預計可回收再利用及去化養殖廢棄物1萬公噸。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0預算 | 109預算 | 109差異 | 109比例 |
|---|---|---|---|---|---|---|---|---|---|
| 01 | 漁業永續經營建設計畫 | 本分支計畫辦理項目及內容如下: 1.本計畫內容包括建構安全永續漁港953,600 千元、建構漁業產銷通路衛生體系275,000 千元、建構沿近海漁船船員安全及友善環境 178,500千元等工作項目。 2.業務費481,350千元,包括: (1)工程審查、督導及採購評選會議委員出 席費等1,300千元。 (2)委辦費476,750千元,包括: <1>委託第一類漁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辦理中央主管第一類漁港之港區 清潔及安全維護等85,000千元。 <2>委託第一類漁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辦理中央主管第一類漁港基本設 施及相關公共設施(含公共休憩設施) 改善、建設及港區淤砂疏浚等239,750 千元。 <3>委託辦理漁業資訊整合相關系統維護 等5,000千元。 <4>委託辦理漁港調查評估、整體規劃及 防護演練等34,500千元。 <5>委託辦理漁業工程管理系統維護、漁 港工程計畫管考追蹤、督導及品質管 制等45,000千元。 <6>委託辦理第一類漁港魚市場、漁民活 動中心及直銷中心等相關設施興建改 善等67,500千元。 (3)購置文具紙張、碳粉匣、電腦周邊耗材 及工程勘查相關配備等1,100千元。 (4)各項工程資料建置、書圖文件印製、相 關業務連繫及雜支等一般事務經費1,000 千元。 (5)國內旅費1,200千元。 3.設備及投資78,750千元,包括: (1)辦理第一類漁港魚市場、漁民活動中心 及直銷中心等設施興(改)建等20,000千 元。其中工程管理費約600千元(係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規定辦理,因包含數件細項工程,其件 數及金額未確定,爰工程管理費按20,00 0千元,暫以3%估算,約600千元;實際 執行時應以各該工程結算總價提列,並 覈實於得提列數額內執行)。 (2)辦理第一類漁港基本設施及相關公共設 施(含公共休憩設施)改善與建設、港區 淤砂疏浚、碼頭區及其他休閒等水陸域 工程建設等58,650千元。其中工程管理 費約1,760千元(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因包 含數件細項工程,其件數及金額未確定 ,爰工程管理費按58,650千元,暫以3% 估算,約1,760千元;實際執行時應以各 該工程結算總價提列,並覈實於得提列 數額內執行)。 (3)購置資訊軟硬體設備等100千元。 4.獎補助費847,000千元,包括: (1)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所轄第 二類漁港基本設施及相關公共設施(含公 共休憩設施)改善、建設及港區淤砂疏浚 等465,000千元。 (2)補助漁港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所轄第 二類漁港相關調查、評估及整體規劃等1 6,500千元。 (3)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魚市場 、漁民活動中心及直銷中心等設施興修 建及改善等54,000千元。 (4)補助澎湖縣政府辦理澎湖縣海洋產業計 畫等122,000千元。 (5)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刺網網 具標示及建立回收獎勵機制工作推動等2 7,000千元。 (6)補助宜蘭縣政府辦理南方澳漁工多功能 會館第一期整建工程25,500千元。 (7)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岸上衛 浴、休閒機能設施設置及維運等4,000千 元。 (8)捐助漁會或魚市場辦理魚市場、魚貨直 銷中心、冷凍製冰或多功能漁民活動中 心興建改善等133,000千元。 |
1,407,100,000 | 1,688,169,000 | -281,069,000 | -16.65% | |||
| 2000 | 業務費 | 481,350,000 | 593,650,000 | -112,300,000 | -18.92%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300,000 | 2,070,000 | -770,000 | -37.20% | ||||
| 2039 | 委辦費 | 476,750,000 | 486,750,000 | -10,000,000 | -2.05% | ||||
| 2051 | 物品 | 1,100,000 | 2,450,000 | -1,350,000 | -55.10% | ||||
| 2054 | 一般事務費 | 1,000,000 | 98,080,000 | -97,080,000 | -98.98% | ||||
| 2072 | 國內旅費 | 1,200,000 | 2,800,000 | -1,600,000 | -57.14% | ||||
| 3000 | 設備及投資 | 78,750,000 | 330,551,000 | -251,801,000 | -76.18% | ||||
| 3010 |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20,000,000 | |||||||
| 3015 |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 58,650,000 | 326,904,000 | -268,254,000 | -82.06% | ||||
| 3030 |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100,000 | 3,647,000 | -3,547,000 | -97.26% | ||||
| 4000 | 獎補助費 | 847,000,000 | 763,968,000 | 83,032,000 | 10.87% | ||||
| 4005 |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 290,855,000 | 59,300,000 | 231,555,000 | 390.48% | ||||
| 4010 | 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 | 394,965,000 | 471,963,000 | -76,998,000 | -16.31% | ||||
| 4015 | 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 | 28,180,000 | 18,000,000 | 10,180,000 | 56.56% | ||||
| 4040 |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 133,000,000 | 214,705,000 | -81,705,000 | -3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