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201頁
預算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425,810,000 元()
計畫內容
1.維護漁港營運機能、強化水產競爭力與設施安全及提升  漁港防災能力。 2.輔導魚市場建置低溫或良好衛生交易環境及改善魚市場  交易環境。 3.建構沿近海漁船船員休憩環境:   (1)南方澳漁工多功能會館第一期整建工程之設計、監     造及施工;設置岸上衛浴、休閒等船上生活欠缺之     輔助機能設施及維運。   (2)辦理各縣市刺網網具標示及建立回收獎勵機制推動     工作。   (3)澎湖縣海洋產業計畫。 4.改善前鎮漁港衛生安全及環境,型塑前鎮漁港風華再造  。 5.智慧政府行動方案-擴大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  時空資訊多元應用。 6.輔導公告封溪護魚之縣(市)政府轄屬鄉(區)公所成立(  維護)巡守隊,辦理封溪護魚河段巡護作業及法規活動  宣導。 7.在中區、南區河口感潮水域採樣,檢驗生物體內之重金  屬及環境賀爾蒙。 8.推廣養殖大型海藻、食藻性魚類及濾食性貝類等友善養  殖物種,以減緩魚粉需求,改善水域環境,並鼓勵使用  蓄水池或循環水設備,降低水資源使用量。 9.汰建「漁業巡護船」及「漁業訓練船」各1艘。 10.水產加工冷鏈物流中心、製冰廠、冷凍庫、魚貨加工   廠及魚市場等冷鏈設備興建改善。 11.整合產業聚落強化基礎建設,降低地下水使用量。 12.應用科技技術與輔導建立管理機制,引導養殖生產區   升級成為智能養殖生產示範點。 13.補助地方政府設置養殖廢棄物暫置區、廢棄物去化、   清運、回收、告示牌及補助漁民替代浮具等獎補助措   施,並輔導地方政府對養殖產業落實源頭管理,加強   蚵棚及浮具等養殖廢棄物自主回收等管理及輔導漁民   機制。
預期成果
1.漁港改善颱風時之泊地水域之穩靜,強化極端氣候災害  防護能力;整(修)建漁港設施及定期清淤港口航道水深  ,協助漁港正常營運。 2.改善漁產品交易環境,提高國內漁產品品質,輔導魚市  場建置低溫或良好衛生交易環境,改善魚市場交易環境  ,如汙廢水及排水設施或防曬等問題、冷凍製冰或魚貨  直銷中心及多功能漁民活動中心等。 3.建構沿近海漁船船員休憩環境:   (1)提供非營利且舒適之岸上住宿服務選擇;完成南方     澳漁工多功能會館第一期整建計1處;設置及維運岸     上衛浴、休閒等船上生活欠缺之輔助機能設施1處。   (2)辦理各縣市刺網網具標示及建立回收獎勵機制推動     工作。   (3)辦理澎湖縣海洋產業計畫,復育海洋漁業資源,維     護漁業秩序,打造專屬澎湖縣的海洋產業發展策略     。 4.改善前鎮漁港作業環境,更新老舊設施,營造友善作業  空間,提高遠洋魚貨加值利用,促進漁業永續經營。 5.整合漁業資訊平臺,規劃更新機制及納管圖資,以利民  眾瞭解漁業資訊。 6.成立(維護)巡守隊、宣導法令規範,減少封溪護魚河段  違規採捕案件,維護河川溪流生態環境。 7.了解水產生物體內之重金屬及環境賀爾蒙蓄積情況,評  估國內水產物環境污染狀況,做為國內主要水產物中環  境荷爾蒙殘留之參考資料。 8.降低水產養殖飼養過程投入魚粉使用量,並藉由貝類的  固碳作用,減緩海洋資源過度利用及溫室效應,維護生  態環境責任,促進友善環境養殖及增進養殖漁民經濟收  益。 9.可對我國海域經濟主權及傳統作業漁場維護有實質作為  及意義;可強化漁船作業實質管理與配額維護;落實環  境保育及資源保護;維護海上作業漁船作業秩序;培育  基礎及管理階層漁業人力體驗海上生活及訓練,以培養  海上實務操作經驗。 10.建置區域型加工物流中心、製冰廠、冷凍庫、魚貨加   工廠、魚市場等冷鏈設備,以維持魚貨鮮度及穩定產   地價格,並提升整體魚貨衛生安全及品質,強化區域   性魚貨加工物流與產銷調節。 11.改善養殖作業環境,整建養殖區內生產公用設施,促   進我國養殖產業永續經營。 12.輔導1處養殖生產區示範點,挹注資源協助生產區內業   者轉型成為以科學化數據生產管理模式,並輔導設立   示範點內維運管理單位,協助整合各項生產資源,掌   握生產區內養殖動態並建立科技維運管理機制,促使   生產區升級並能自主營運。 13.建立養殖廢棄物源頭管理機制,透過養殖廢棄物暫置   區及相關處理措施,降低相關養殖廢棄物數量,110年   預計可回收再利用及去化養殖廢棄物1萬公噸。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0預算 109預算 109差異 109比例
01 漁業永續經營建設計畫 本分支計畫辦理項目及內容如下:
1.本計畫內容包括建構安全永續漁港953,600
 千元、建構漁業產銷通路衛生體系275,000
 千元、建構沿近海漁船船員安全及友善環境
 178,500千元等工作項目。
2.業務費481,350千元,包括:
(1)工程審查、督導及採購評選會議委員出
  席費等1,300千元。
(2)委辦費476,750千元,包括:
<1>委託第一類漁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辦理中央主管第一類漁港之港區
  清潔及安全維護等85,000千元。
<2>委託第一類漁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辦理中央主管第一類漁港基本設
  施及相關公共設施(含公共休憩設施)
  改善、建設及港區淤砂疏浚等239,750
  千元。
<3>委託辦理漁業資訊整合相關系統維護
  等5,000千元。
<4>委託辦理漁港調查評估、整體規劃及
  防護演練等34,500千元。
<5>委託辦理漁業工程管理系統維護、漁
  港工程計畫管考追蹤、督導及品質管
  制等45,000千元。
<6>委託辦理第一類漁港魚市場、漁民活
  動中心及直銷中心等相關設施興建改
  善等67,500千元。
(3)購置文具紙張、碳粉匣、電腦周邊耗材
  及工程勘查相關配備等1,100千元。
(4)各項工程資料建置、書圖文件印製、相
  關業務連繫及雜支等一般事務經費1,000
  千元。
(5)國內旅費1,200千元。
3.設備及投資78,750千元,包括:
(1)辦理第一類漁港魚市場、漁民活動中心
  及直銷中心等設施興(改)建等20,000千
  元。其中工程管理費約600千元(係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規定辦理,因包含數件細項工程,其件
  數及金額未確定,爰工程管理費按20,00
  0千元,暫以3%估算,約600千元;實際
  執行時應以各該工程結算總價提列,並
  覈實於得提列數額內執行)。
(2)辦理第一類漁港基本設施及相關公共設
  施(含公共休憩設施)改善與建設、港區
  淤砂疏浚、碼頭區及其他休閒等水陸域
  工程建設等58,650千元。其中工程管理
  費約1,760千元(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因包
  含數件細項工程,其件數及金額未確定
  ,爰工程管理費按58,650千元,暫以3%
  估算,約1,760千元;實際執行時應以各
  該工程結算總價提列,並覈實於得提列
  數額內執行)。
(3)購置資訊軟硬體設備等100千元。
4.獎補助費847,000千元,包括:
(1)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所轄第
  二類漁港基本設施及相關公共設施(含公
  共休憩設施)改善、建設及港區淤砂疏浚
  等465,000千元。
(2)補助漁港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所轄第
  二類漁港相關調查、評估及整體規劃等1
  6,500千元。
(3)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魚市場
  、漁民活動中心及直銷中心等設施興修
  建及改善等54,000千元。
(4)補助澎湖縣政府辦理澎湖縣海洋產業計
  畫等122,000千元。
(5)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刺網網
  具標示及建立回收獎勵機制工作推動等2
  7,000千元。
(6)補助宜蘭縣政府辦理南方澳漁工多功能
  會館第一期整建工程25,500千元。
(7)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岸上衛
  浴、休閒機能設施設置及維運等4,000千
  元。
(8)捐助漁會或魚市場辦理魚市場、魚貨直
  銷中心、冷凍製冰或多功能漁民活動中
  心興建改善等133,000千元。
1,407,100,000 1,688,169,000 -281,069,000 -16.65%
2000 業務費 481,350,000 593,650,000 -112,300,000 -18.92%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300,000 2,070,000 -770,000 -37.20%
2039 委辦費 476,750,000 486,750,000 -10,000,000 -2.05%
2051 物品 1,100,000 2,450,000 -1,350,000 -55.10%
2054 一般事務費 1,000,000 98,080,000 -97,080,000 -98.98%
2072 國內旅費 1,200,000 2,800,000 -1,600,000 -57.14%
3000 設備及投資 78,750,000 330,551,000 -251,801,000 -76.18%
3010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20,000,000
3015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58,650,000 326,904,000 -268,254,000 -82.06%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00,000 3,647,000 -3,547,000 -97.26%
4000 獎補助費 847,000,000 763,968,000 83,032,000 10.87%
4005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290,855,000 59,300,000 231,555,000 390.48%
4010 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 394,965,000 471,963,000 -76,998,000 -16.31%
4015 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 28,180,000 18,000,000 10,180,000 56.56%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133,000,000 214,705,000 -81,705,000 -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