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161,609,000 元()
計畫內容
1.推動有形文化資產永續經營管理及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  技術推廣。 2.發展多面向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發展工作。 3.推動國定資產保存、管理維護及再利用相關工作。 4.文化資產國際交流合作計畫及推動臺灣文化資產潛力點  工作。 5.輔導縣市、有關機關及民間社區等推動文化資產事務及  合作事宜。 6.強化文化資產相關政策及法規擬制。 7.文化資產人才培育及知識推廣計畫。 8.辦理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科學、技術、材料研究傳習業務  。 9.辦理產業性文化資產創意開發及推動文化資產守護與眷  村文化保存。 10.文化園區整體開發推廣及營運管理計畫。
預期成果
1.培訓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人才。 2.推廣世界遺產觀念、積極與國際接軌。 3.落實在地居民共同守護文化資產機制。 4.健全古蹟修復與再利用機制,保存歷史文化資產。 5.建立產業文化資產再利用營運管理模式。 6.提升文化資產經濟效能,厚植觀光資源。 7.建立國家文化資產共享與數位學習平台。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1 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 本計畫共需經費118,832千元,其內容如下(
含政策宣導經費):
1.綜合規劃業務,計列17,423千元,其項目包
 括:
(1)依據「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
  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辦
  理全國古蹟日等業務,計列1,900千元。
(2)辦理文化性資產清查宣導出版計畫(含
  勞務承攬人力1人240千元),計列944千
  元。
(3)辦理文化資產圖書推廣業務,計列451千
  元(設備及投資401千元)。
(4)依據「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
  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辦
  理文化資產國際邀訪合作;輔助個人、
  團體參與文化資產國際活動等文化資產
  國際事務;出版國內外文化資產書籍,
  計列7,992千元。
(5)依據「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
  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辦
  理地方文化資產專責機構籌設等業務,
  計列2,724千元。
(6)辦理社會資源整合運用與國會聯絡協調
  事務業務等,計列510千元。
(7)辦理文化資產相關法令研究、擬訂及教
  育宣導,計列2,724千元。
(8)參加聯合國教育研究機構(UNITAR)世
  界遺產人才培育機制及日本世界遺產點
  觀摩學習計畫國外旅費,計列178千元。
2.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業務,計列49,5
 05千元,其項目包括:
(1)辦理古蹟歷史建築之保存區、法令研究
  、審查、現勘及推廣等相關業務,計列1
  ,013千元。
(2)辦理國定古蹟嚴家淦故居及歷史建築齊
  東街等保全、清潔維護等日常管理維護
  業務,計列4,100千元。
(3)辦理聚落及文化景觀保存之現勘、審查
  等業務,計列230千元。
(4)依據「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
  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補
  助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辦理
  古蹟、歷史建築保存、修復(含緊急搶
  救)、管理維護及古蹟保存計畫等相關
  業務,計列40,565千元(獎補助費資本
  門23,398千元)。
(5)依據「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
  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補
  助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辦理聚落、文
  化景觀調查研究、緊急搶修及活化再利
  用等相關業務,計列2,700千元(獎補助
  費資本門1,800千元)。
(6)參加第七屆海峽兩岸有形文化資產論壇
  及交流參訪活動大陸旅費,計列590千元
  。
(7)參加第三屆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文化資
  產研討會及交流參訪活動大陸旅費,計
  列307千元。
3.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業務,計列29,441千
 元,其項目包括:
(1)辦理古物審查指定、出進口管理、保存
  維護、法規研修及教育推廣交流等相關
  業務;依據「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
  民間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
  點」輔助縣市及相關保管單位辦理古物
  調查研究、保存及管理維護等業務,計
  列10,665千元。
(2)辦理遺址文化資產審查指定、保存維護
  、法規研制、講習訓練推廣交流等相關
  業務及依據「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
  民間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
  點」輔助縣市辦理各類遺址監管保護、
  保存再利用及遺址文物典藏等相關業務
  ,計列5,531千元(獎補助費資本門718
  千元)。
(3)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發展業務,
  包括法制、考古發掘技術、保存及再利
  用研究、國際合作交流、教育推廣及出
  版等工作,計列3,939千元。
(4)辦理自由中國號船體展存建物建造,包
  括土質改進、建物興建工程、內部展示
  規劃設計等,計列4,000千元(設備及投
  資3,900千元)。
(5)辦理遺址保存、修復再利用、調查研究
  、管理維護等相關費用,計列5,000千元
  。
(6)辦理香港考古人才培育與遺址保護行政
  措施考察大陸旅費,計列84千元。
(7)參與第六屆水下考古國際大會暨水下文
  化資產保存推廣考察計畫國外旅費,計
  列222千元。
4.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業務,計列17,979
 千元,其項目包括:
(1)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1、62條及
  「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動文
  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辦理傳
  統藝術登錄指定、保存、維護、推廣等
  相關業務,計列6,134千元(設備及投資
  294千元)。
(2)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7、88、89
  條及「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
  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辦
  理保存技術登錄指定及保存維護、推廣
  等相關業務,計列4,510千元。
(3)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1、62條及
  「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動文
  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辦理民
  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保存、維護、
  推廣等相關業務,計列3,739千元。
(4)辦理重要民俗推廣計畫,計列2,000千元
  。
(5)辦理重要傳統藝術保存維護計畫,計列1
  ,500千元。
(6)大陸福建地區傳統工藝美術現況與傳承
  研究計畫大陸旅費,計列96千元。
5.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之科學、技術研究及應用
 推廣業務,計列4,484千元,其項目包括:
(1)辦理預防性保存與材料科學研究等業務
  ,計列549千元(設備及投資349千元)
  。
(2)辦理保存修復技術研究等業務服務,充
  實保存特殊修護研究室業務(含派遣人
  力2人1,200千元),計列1,835千元。
(3)辦理保存科學、修復技術國內外合作及
  技術支援等業務(派遣人力3人2,000千
  元),計列2,100千元。
118,832,000
0200 業務費 52,487,000
0203 通訊費 10,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782,000
0251 委辦費 25,040,000
0261 國際組織會費 90,000
0262 國內組織會費 10,000
0271 物品 590,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17,962,000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100,000
0291 國內旅費 4,371,000
0292 大陸地區旅費 1,077,000
0293 國外旅費 400,000
0294 運費 30,000
0295 短程車資 25,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4,944,000
0302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3,900,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1,044,000
0400 獎補助費 61,401,000
0403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21,056,000
0410 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 31,745,000
0429 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 6,300,000
0437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2,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