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1,429,000 元()
計畫內容
1.加強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 2.加強重大刑案之辦理。 3.加強民事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4.辦理與審判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妥適仲裁及審理民事糾紛。 2.提高民刑事辦案、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3.落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進行。 4.本計畫預計辦理民事事件10,599件,刑事案件6,214件  ,民事執行19,458件,行政訴訟98件,合計36,369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324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3,170千元,包括:
(1)通訊費708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121千
  元。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587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331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酬金876千元。
<2>刑事案件鑑定費455千元。
(3)物品256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23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155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
  誤餐費48千元。
<4>法律圖書購置費30千元。
(4)國內旅費875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93
  千元。
<2>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479
  千元。
<3>刑事案件法警押解及拘提人犯旅費303
  千元。
2.設備及投資154千元,係辦理審判業務所需
 設備購置費。
3,324,000
0200 業務費 3,170,000
0203 通訊費 708,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331,000
0271 物品 256,000
0291 國內旅費 875,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154,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1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