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1,429,000 元()
計畫內容
1.加強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 2.加強重大刑案之辦理。 3.加強民事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4.辦理與審判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妥適仲裁及審理民事糾紛。 2.提高民刑事辦案、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3.落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進行。 4.本計畫預計辦理民事事件10,599件,刑事案件6,214件  ,民事執行19,458件,行政訴訟98件,合計36,369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882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3,808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70千元
  。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3,738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67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36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業諮詢費35千元。
(3)調解委員報酬196千元。
3.物品283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20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113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21千元。
(4)法律圖書購置費25千元。
(5)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104千元
  。
4.國內旅費524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90千元。
(2)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215千
  元。
(3)民事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88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104千元。
(5)專業諮詢旅費3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24千元。
4,882,000
0200 業務費 4,882,000
0203 通訊費 3,808,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67,000
0271 物品 283,000
0291 國內旅費 5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