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0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43頁
預算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81,451,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與民事事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2.辦理與刑事案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3.辦理與民事強制執行等有關之業務。 4.辦理與少年及家事事件審理等有關之業務。 5.辦理與少年及家事事件調查、保護輔導等有關之業務。 6.加強公證業務之便民服務及妥適辦理提存業務。 7.辦理與行政訴訟事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提高民事案件維持率及結案速度。 2.提高刑事案件維持率及辦案速度。 3.妥適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業務。 4.提高少年事件辦案績效;發揮少年觀護功能,防制少年  觸法。 5.提高家事辦案維持率及結案速度,加強家事調解功能。 6.依公證法及其細則辦理公、認證案件,提昇服務品質;  遵照提存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以期業務法制化。 7.依預定期程妥適辦理行政訴訟業務。 8.預計本年度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41,200件、刑事案件業  務36,960件、民事執行業務147,000件、少年事件業務2  ,500件、家事事件業務11,000件、少年事件調查與保護  業務2,790人、家事事件調查業務288人、公證業務11,5  00件、提存業務6,682件、行政訴訟業務1,20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9預算 108預算 108差異 108比例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68,413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30,294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1,104千
  元。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29,190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0,851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838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400千元。
(3)調解報酬19,613千元。
3.物品2,334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300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310千元。
(3)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1,724千
  元。
4.一般事務費6,999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
  執行等業務委外經費5,040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1,260千元。
(3)各類書表等印製費686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13千元。
5.國內旅費7,935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357千元。
(2)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892千元。
(3)民事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10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6,245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56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375千元。
68,413,000 46,008,000 22,405,000 48.70%
2000 業務費 68,413,000
2009 通訊費 30,294,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0,851,000
2051 物品 2,334,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6,999,000
2072 國內旅費 7,9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