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52,787,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與民事事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2.辦理與刑事案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3.辦理與民事強制執行等有關之業務。 4.辦理與少年及家事事件審理等有關之業務。 5.辦理與少年及家事事件調查、保護輔導等有關之業務。 6.加強公證業務之便民服務及妥適辦理提存業務。 7.辦理與行政訴訟事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提高民事案件維持率及結案速度。 2.提高刑事案件維持率及辦案速度。 3.妥適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業務。 4.提高少年事件辦案績效;發揮少年觀護功能,防制少年  觸法。 5.提高家事辦案維持率及結案速度,加強家事調解功能。 6.依公證法及其細則辦理公、認證案件,提昇服務品質;  遵照提存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以期業務法制化。 7.依預定期程妥適辦理行政訴訟業務。 8.預計本年度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07,481件、刑事案件業  務38,834件、民事執行業務152,761件、少年事件業務3  ,000件、家事事件業務10,000件、少年事件調查與保護  業務3,000人、家事事件調查業務200件、公證業務12,5  00件、提存業務7,529件、行政訴訟業務1,10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7預算 106預算 106差異 106比例
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6,873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20,264千元,包括:
(1)通訊費3,557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433千
  元。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3,124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404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酬金2,520千元。
<2>刑事案件鑑定費2,884千元。
(3)物品1,865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250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622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
  誤餐費659千元。
<4>法律圖書購置費334千元。
(4)一般事務費4,200千元,係電子卷證委外
  掃描經費。
(5)國內旅費5,238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2,5
  71千元。
<2>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1,5
  64千元。
<3>刑事案件法警押解及拘提人犯旅費1,1
  03千元。
2.設備及投資6,609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費
 。
26,873,000 19,979,000 6,894,000 34.51%
0200 業務費 20,264,000 18,330,000 1,934,000 10.55%
0203 通訊費 3,557,000 3,557,000 0 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5,404,000 3,410,000 1,994,000 58.48%
0271 物品 1,865,000 1,925,000 -60,000 -3.12%
0279 一般事務費 4,200,000 4,200,000 0 0.00%
0291 國內旅費 5,238,000 5,238,000 0 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6,609,000 1,649,000 4,960,000 300.79%
0319 雜項設備費 6,609,000 1,649,000 4,960,000 3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