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5,882,807,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
3.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補助。
4.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漁民及其眷屬515,846人、地
區團體保險對象3,105,986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補助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
付之保險費,預計補助42,731人。
4.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60,000人次。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31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3預算 | 112預算 | 112差異 | 112比例 |
|---|---|---|---|---|---|---|---|---|---|
| 05 | 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 |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及社會救助法第19 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 全額補助,係按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健保費,及 低收入戶人數推估,計列7,737,986千元(其 中2,802,000千元,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入 為財源,採收支併列方式)(社會保險負擔) 。 2.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規定,低收入戶門 診及住院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 算補助,分別按門診、住院平均成長率推估, 計列1,684,047千元(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 |
9,422,033,000 | 8,016,181,000 | 1,405,852,000 | 17.54% | |||
| 4000 | 獎補助費 | 9,422,033,000 | 8,016,181,000 | 1,405,852,000 | 17.54% | ||||
| 4055 | 社會保險負擔 | 7,737,986,000 | 6,332,783,000 | 1,405,203,000 | 22.19% | ||||
| 4065 |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 1,684,047,000 | 1,683,398,000 | 649,000 | 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