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5,882,807,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
3.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補助。
4.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漁民及其眷屬515,846人、地
區團體保險對象3,105,986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補助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
付之保險費,預計補助42,731人。
4.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60,000人次。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31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3預算 | 112預算 | 112差異 | 112比例 |
|---|---|---|---|---|---|---|---|---|---|
| 06 | 國民年金保險補助 | 1.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1條及第35條規定,對符合 要件之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 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國民,與符合要件 之身心障礙國民,分別每月發給老年基本保證 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共需經費19,0 38,395千元(社會保險負擔),其內容如下: (1)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係按每人每月4,036元及 年金給付請領人數推估,計列17,795,321 千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係按每人每月5,419 元及年金給付請領人數推估,計列1,243,0 74千元。 2.依據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編列中央應負擔 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計列47,983,048千元( 社會保險負擔)。 |
67,021,443,000 | 64,056,264,000 | 2,965,179,000 | 4.63% | |||
| 4000 | 獎補助費 | 67,021,443,000 | 64,056,264,000 | 2,965,179,000 | 4.63% | ||||
| 4055 | 社會保險負擔 | 67,021,443,000 | 64,056,264,000 | 2,965,179,000 | 4.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