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5,445,059,000 元()
計畫內容
1.維護漁港營運機能及強化水產競爭力及強化設施安全及
提升漁港防災能力。
2.辦理彰化防波堤及內港口開闢興建工程及航道浚挖(含
南護岸碼頭)工程計畫。
3.輔導魚市場建置低溫或良好衛生交易環境,及改善魚市
場交易環境,如汙廢水及排水設施或防曬等問題、冷凍
製冰或魚貨直銷中心、多功能漁民活動中心等,以提升
魚貨運銷品質及效益。
4.建構沿近海漁船船員休憩環境:
(1)設置岸上衛浴、休閒等船上生活欠缺之輔助機能設
施及維運。
(2)辦理推動各縣市刺網網具標示工作。
(3)澎湖縣海洋產業計畫。
5.改善前鎮漁港衛生安全及環境,型塑前鎮漁港風華再造
。
6.資訊政府行動方案-擴大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
時空資訊多元應用。
7.辦理各縣市封溪護魚巡護及保育、人工魚礁區及水產動
植物繁殖保育區之生態調查、潛力保育區場域調查及輔
導養殖漁民轉型成為友善養殖生產模式等工作。
8.汰建「漁業巡護船」及「漁業訓練船」各1艘。
9.水產加工冷鏈物流中心、製冰廠、冷凍庫、魚貨加工場
及魚市場等冷鏈設備興建改善。
10.整合產業聚落強化基礎建設,降低地下水使用量。
11.應用科技技術與輔導建立管理機制,引導養殖生產區
升級成為智能養殖生產示範點。
12.補助相關縣市政府設置養殖廢棄物暫置區、廢棄物去
化、清運、回收、告示牌及補助漁民替代浮具等獎補
助措施,並輔導縣市政府對養殖產業落實源頭管理,
加強蚵棚及浮具等養殖廢棄物自主回收等管理及輔導
漁民機制。
13.配合遊艇發展所需,補助澎湖縣政府規劃漁港轉型供
遊艇停泊建設。
預期成果
1.漁港改善颱風時之泊地水域之穩靜,強化極端氣候災害
防護能力;整(修)建漁港設施及定期清淤港口航道水深
,協助漁港正常營運。
2.提供無須候潮之港口,帶動海洋漁撈漁業發展,發展為
彰化觀光漁港及彰化海上休閒遊憩基地。
3.改善漁產品交易環境,提高國內漁產品品質,輔導魚市
場建置低溫或良好衛生交易環境,改善魚市場交易環境
,如汙廢水及排水設施或防曬等問題、冷凍製冰或魚貨
直銷中心、多功能漁民活動中心等。
4.建構沿近海漁船船員休憩環境,設置及維運岸上衛浴、
休閒等船上生活欠缺之輔助機能設施;辦理推動各縣市
刺網網具標示工作;辦理澎湖縣海洋產業計畫,復育海
洋漁業資源,維護漁業秩序,打造專屬澎湖縣的海洋產
業發展策略。
5.改善前鎮漁港作業環境,更新老舊設施,營造友善作業
空間,提高遠洋魚貨加值利用,促進漁業永續經營。
6.整合漁業資訊平臺,規劃更新機制及納管圖資,以利民
眾瞭解漁業資訊。
7.成立(維護)巡守隊、宣導法令規範,減少封溪護魚河段
違規採捕案件,維護河川溪流生態環境。
8.委託學術單位針對全臺(含離島)計29處保育區,擇定25
處保育區分年度調查;委託學術單位針對全臺(含離島)
計89處魚區,擇定18處礁區分年度 調查;強化水土資
源利用率,營造友善生態環境魚塭面積70公頃。
9.可對我國海域經濟主權及傳統作業漁場維護有實質作為
及意義;可強化漁船作業實質管理與配額維護;落實環
境保育及資源保護;維護海上作業漁船作業秩序;培育
基礎及管理階層漁業人力體驗海上生活及訓練,以培養
具海上實務操作經驗。
10.辦理建置區域型加工物流中心、製冰廠、冷凍庫、魚
貨加工場、魚市場等冷鏈設備,以維持魚貨鮮度及穩
定產地價格,並提升整體魚貨衛生安全及品質強化區
域性魚貨加工物流與產銷調節。
11.改善養殖作業環境,整建養殖區內生產公用設施,促
進我國養殖產業永續經營。
12.輔導1處養殖生產區示範點,挹注資源協助生產區內業
者轉型成為以科學化數據生產管理模式,並輔導設立
示範點內維運管理單位,協助整合各項生產資源,掌
握生產區內養殖動態並建立科技維運管理機制,促使
生產區升級並能自主營運。
13.建立養殖廢棄物源頭管理機制,透過養殖廢棄物暫置
區及相關處理措施,降低相關養殖廢棄物數量。
14.預期完成3個漁港轉型遊艇停泊規劃。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3預算 | 112預算 | 112差異 | 112比例 |
|---|---|---|---|---|---|---|---|---|---|
| 01 | 漁業永續經營基礎建設計畫 | 本分支計畫辦理項目及內容如下: 1.依據行政院109年10月23日院臺農字第1090021 858號函核定之「漁業永續經營基礎建設計畫 」辦理,計畫總經費6,878,756千元,中央負 擔4,814,688千元,執行期間110至113年,本 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1,295,596千元,以前年 度法定預算數3,519,092千元。 2.本計畫內容包括建構安全永續漁港938,996千 元、建構漁業產銷通路衛生體系197,600千元 、建構沿近海漁船船員安全及友善環境159,00 0千元等工作項目。 3.業務費329,619千元,包括: (1)工程審查、督導及採購評選會議委員出席 費及稿費等1,650千元。 (2)委辦費324,337千元,包括: <1>委託第一類漁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辦理中央主管第一類漁港之港區清 潔及安全維護等95,000千元。 <2>委託第一類漁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辦理中央主管第一類漁港基本設施 及相關公共設施(含公共休憩設施)改善 、建設及港區淤砂疏浚等91,522千元。 <3>委託辦理強化及擴充漁業整合資訊系統 維護等5,000千元。 <4>委託辦理漁港調查評估、整體規劃及防 護演練等工作38,000千元。 <5>委託辦理漁業工程管理系統維護、漁港 工程計畫管考追蹤、督導、品質管理、 漁港設施督導等38,000千元。 <6>委託辦理第一類漁港魚市場、漁民活動 中心及直銷中心等相關設施興建改善等5 6,815千元。 (3)購置文具紙張、碳粉匣、電腦周邊耗材及 非消耗品1,215千元。 (4)各項工程資料建置、書圖文件印製、相關 業務連繫及雜支等1,000千元。 (5)國內旅費1,417千元。 4.設備及投資118,570千元,包括: (1)辦理第一類漁港基本設施及相關公共設施( 含公共休憩設施)改善與建設、港區淤砂疏 浚、碼頭區及其他休閒等水陸域工程建設 等13,000千元。其中工程管理費約390千元 (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 點」規定辦理,因包含數件細項工程,其 件數及金額未確定,爰工程管理費按施工 費13,000千元,暫以3%估算,約390千元; 實際執行時應以各該工程結算總價提列, 並覈實於得提列數額內執行)。 (2)辦理第一類漁港魚市場、漁民活動中心及 直銷中心等設施興(改)建等104,570千元。 其中工程管理費約3,137千元(係依「中央 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 理,因包含數件細項工程,其件數及金額 未確定,爰工程管理費按施工費104,570千 元,暫以3%估算,約3,137千元;實際執行 時應以各該工程結算總價提列,並覈實於 得提列數額內執行)。 (3)購置資訊軟硬體設備1,000千元。 5.獎補助費847,407千元,包括: (1)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所轄第二 類漁港基本設施及相關公共設施(含公共休 憩設施)改善、建設及港區淤砂疏浚等619, 434千元。 (2)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所轄第二 類漁港相關調查、評估及整體規劃等33,80 0千元。 (3)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魚市場、 漁民活動中心及直銷中心等設施興修建及 改善等24,953千元。 (4)補助澎湖縣政府辦理澎湖縣海洋產業計畫 等122,000千元。 (5)補助推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刺網 網具標示工作等27,000千元。 (6)捐助漁會或魚市場辦理魚市場、魚貨直銷 中心、冷凍製冰或多功能漁民活動中心興 建改善及修繕等10,220千元。 (7)捐助漁會或相關漁業團體辦理岸上衛浴、 休閒輔助機能設施設置及維運等10,000千 元。 |
1,295,596,000 | 1,118,024,000 | 177,572,000 | 15.88% | |||
| 2000 | 業務費 | 329,619,000 | 314,950,000 | 14,669,000 | 4.66%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650,000 | 1,150,000 | 500,000 | 43.48% | ||||
| 2039 | 委辦費 | 324,337,000 | 304,653,000 | 19,684,000 | 6.46% | ||||
| 2051 | 物品 | 1,215,000 | 925,000 | 290,000 | 31.35% | ||||
| 2054 | 一般事務費 | 1,000,000 | 7,097,000 | -6,097,000 | -85.91% | ||||
| 2072 | 國內旅費 | 1,417,000 | 1,125,000 | 292,000 | 25.96% | ||||
| 3000 | 設備及投資 | 118,570,000 | 139,007,000 | -20,437,000 | -14.70% | ||||
| 3015 |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 117,570,000 | 138,007,000 | -20,437,000 | -14.81% | ||||
| 3030 |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1,000,000 | 1,000,000 | 0 | 0.00% | ||||
| 4000 | 獎補助費 | 847,407,000 | 664,067,000 | 183,340,000 | 27.61% | ||||
| 4005 |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 219,846,000 | 187,224,000 | 32,622,000 | 17.42% | ||||
| 4010 |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 607,341,000 | 463,368,000 | 143,973,000 | 31.07% | ||||
| 4040 |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 20,220,000 | 13,475,000 | 6,745,000 | 5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