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574,965,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接管非公用財產與各機關移交房地、未登記土地清
理登記、抵稅實物案件、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
國有土地房屋清查勘測分割及後續暨國有財產產籍異動
管理等業務。
2.為確保國有財產權益,將之納入有效管理;並配合國家
政策及產業發展需要,以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適時釋
出國有財產,積極辦理占用地排除、逕予出租、標放租
、委託管理、讓標售、估價、作價投資、贈與、代估代
售、交換、放領及繳納各項稅捐等作業。
3.加強國有財產改良利用、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及都市
更新等業務。
4.辦理國有財產撥用借用案件等業務。
5.實施國有財產業務電腦化作業。
預期成果
1.預計完成接管各機關移交房地1,380筆、未登記地清理2
,665筆、接管抵稅實物案125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
產85筆、租購案件勘(清)查及分割60,000筆及非公用
財產產籍管理760,000筆。
2.預計完成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1,897公頃、國有
財產委託管理及綠美化215筆、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109
,402件、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905件、代估代售案件12
筆(棟)、非公用財產贈與寺廟教堂2件、國有、私有
土地交換案件18件及國有財產估價1,200件。
3.預計完成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或合作改良利用6件、委
託經營26件及公告招標設定地上權9件,以配合政策需
要,促進土地利用,按預定工作計畫進行各項業務工作
。
4.預計完成國有財產撥用1,260筆。
5.完成軟硬體設備維護等業務。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2預算 | 111預算 | 111差異 | 111比例 |
|---|---|---|---|---|---|---|---|---|---|
| 02 | 國有財產管理處分 | 本分支計畫係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等6個單位 辦理國有財產管理及處分等業務,計列經費55 1,105千元,項目如下: 1.估價委員兼職酬金462千元。 2.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換約及租金收繳 等業務,計列經費16,137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國有財產出租、換約及為民服務等 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 表件、業務聯繫、蒐集國內外相關法規 與研究報告及落實推動業務委外等經費2 66千元。 (2)便利民眾多元繳納租金、使用補償金等 款項,所需手續費3,409千元。 (3)影印機租金288千元。 (4)辦理一般國有財產出租業務所需規費3,8 73千元。 (5)出租房屋修繕費11千元。 (6)協助辦理國有財產出租業務,需辦理申 租案收件、通知繳訂、訂約及收租等工 作,僱用臨時人員經費420千元。 (7)耕(養)地補償費: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 1、63、77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 條等規定當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或實 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而 註銷租約或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而收回 或出售並終止租約、或經依法編定或變 更為非耕地使用而終止租約時,需按終 止租約(或核准撥用或重劃計畫書公告 )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減除土地增 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 租人,本項補償費係配合本分署及所屬 辦事處業務特性,並具有備付性質之經 費2,000千元。 (8)委外辦理巡管已出租國有土地所需經費9 98千元。 (9)執行加強催收租金、使用補償金,需派 員訪談、勸導溝通、抄錄清冊及填發通 知單等工作,僱用臨時人員經費4,500千 元。 (10)按月催收當年度租金,加強催收舊欠租 金及督導業務開會等所需旅費72千元。 (11)辦理租金追收訴訟案所需經費300千元 。 3.「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 計畫」奉行政院108年6月28日院臺財字第10 80018221號函核准辦理,積極清查及處理被 占用土地,總經費442,056千元,包括清查 子計畫47,856千元及處理子計畫394,200千 元,計畫期程為109年到114年,分6年辦理 ,109至111年度已編列205,681千元,本年 度續編第4年經費77,814千元,項目如下: (1)執行清查子計畫,辦理被占用國有土地 勘(清)查、測量等經費7,977千元。 (2)執行處理子計畫,處理被占用國有土地 所需經費69,837千元,包括: <1>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 、郵資、電話、印製表件及業務聯繫 等相關經費6,231千元。 <2>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租用影印機及 車輛所需租金216千元。 <3>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派員訪談、勸 導,涉訟案件土地申請地政事務所鑑 界,訴訟撰狀、出庭、律師費,及聲 請強制執行等經費39,833千元,包括 : #1.專業服務費:執行處理子計畫等 業務需蒐集資料、通知占用人並 進行訪談、勸導及溝通等工作, 僱用臨時人員經費6,388千元。 #2.鑑界費1,800千元。 #3.撰狀費120千元。 #4.裁判費16,925千元:依訴訟標的 物之價值按初審、二審及三審之 規定比率計算,初審為1.1%,二 審及三審為1.65%。平均以進行至 二審估計,比率為2.75%計算。 #5.律師費13,000千元:涉訟案需委 請律師訴訟,平均以進行至二審 估計。 #6.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費1,600千元 。 <4>協助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表冊之抄 錄、資料篩選過濾、占用排除案件業 務,僱用臨時人員經費18,541千元。 <5>國有非公用房屋修繕費及危險房屋拆 除費420千元。 <6>國有非公用土地圍籬費2,100千元。 <7>執行處理子計畫作業,須實地訪談、 勸導、溝通及赴法院等有關機關所需 短程車資160千元及旅費2,336千元, 合計2,496千元。 4.辦理國有財產委託各縣市政府或適當機構代 管國有非公用財產業務或辦理國有非公用土 地綠美化業務,所需委託管理費、本分署及 所屬辦事處作業費,計列經費168千元,項 目如下: (1)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招 標文件及業務聯繫等經費84千元。 (2)赴各縣市政府接洽公務所需短程車資12 千元及旅費72千元,合計84千元。 5.依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管理及委託管理之國 有非公用土地與房屋之數量估算地價稅及房 屋稅等,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204,010千元 ,包括地價稅201,500千元、房屋稅2,510千 元。 6.依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國有財產價 格之查估、評定,以作為讓售價格、標售底 價或其他計算國有財產之價格等作業,計列 經費1,245千元,項目如下: (1)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辦理國有財產估價 召開估價會議,邀請各機關、縣市政府 及專家學者所需文具紙張、印製估價表 及估價委員會議審查資料,會議資料之 郵寄及業務聯繫等相關經費138千元。 (2)洽請各縣市政府提供地價評議表、地價 區段圖及公告現值表等資料,因作業時 間較短,且數量龐大,所需僱用臨時人 員經費411千元。 (3)委外辦理國有不動產估價所需經費588千 元。 (4)辦理查估地價所需短程車資24千元及旅 費84千元,合計108千元。 7.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及代處理土地之讓售或 標售等業務,計列經費3,730千元,項目如 下: (1)辦理讓售、標售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 郵資、電話、業務聯繫及蒐集國內外有 關法規與研究報告等經費98千元。 (2)影印機租金192千元。 (3)辦理標售案件之公告作業費60千元。 (4)辦理標售等業務所需土地謄本費及地籍 圖謄本費等規費1,624千元。 (5)一般出售涉訟案件所需經費48千元。 (6)協助辦理抄錄清冊、現值申報及產權移 轉等工作,僱用臨時人員經費823千元。 (7)協助辦理標售案件業務,僱用臨時人員 經費823千元。 (8)辦理讓售、標售業務所需勘查估價、點 交及業務抽查等所需旅費62千元。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辦理國有 土地與私有土地交換事宜,以促進國、私有 土地之有效利用,所需土地謄本費、土地鑑 界費及登記費等50千元。 9.辦理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管理國有非公用房 地相關水電、電話、安全檢查、維修、保險 、保全、大樓管理費、環境清理費及古蹟與 歷史建物修復等131,160千元,項目如下: (1)水電通訊費136千元。 (2)保險費382千元。 (3)保全費48千元。 (4)維修費60千元。 (5)訟訴費用12千元。 (6)差旅費85千元。 (7)僱用臨時人員經費4,070千元。 (8)環境清理費19,012千元。 (9)「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奉行 政院109年5月7日院臺環字第1090168098 號函核准辦理,維護國有非公用土地及 未登記土地海岸環境,總經費321,267千 元,計畫期程為109年到112年,分4年辦 理,109至111年度已編列219,992千元, 本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101,275千元。 (10)其他什支6千元。 (11)國有房屋大樓管理費179千元。 (12)「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 計畫」奉行政院110年8月16日院臺財字 第1100024861號函核准辦理,辦理文化 資產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作業,總 經費47,646千元,計畫期程為111年到1 16年,分6年辦理,111年度已編列3,20 3千元,本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5,895千 元,包括: <1>修復再利用計畫(調查研究)2,130千 元。 <2>修復工程(含規劃設計及監造、因應 計畫及工作報告書)677千元。 <3>3處文化資產例行巡查維護或文化景觀 保存維護11千元。 <4>機關代辦所需額外之人力費用750千元 。 <5>通案例行性文資保存維護費用2,327千 元。 䴉 、綠鬣蜥與恆春半 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計畫」奉行政院111年 5月20日院臺農字第1110011603A號函核准 辦理,辦理銀合歡移除及復育造林、租用 土地銀合歡移除收購,總經費181,994千元 ,計畫期程為112年到113年,分2年辦理, 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92,140千元。 11.受託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國有不動產估 價及標售業務,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計 列經費11,000千元,項目如下: (1)人員差旅、交通、加班及慰勞(問)等 經費1,557千元。 (2)一般性耗用材料、文具紙張、印刷、郵 電及購置相關法規等經費4,004千元。 (3)土地處理專業諮詢、訴訟、鑑界、測量 及資料申請等相關規費34千元,及僱用 臨時人員等經費4,493千元,合計4,527 千元。 (4)地上房屋、建築物丈量、查估、拆除、 圍籬、土地整理維護、辦公廳舍整修及 一般辦公事務機具所需之保養、維修及 租用等經費912千元。 12.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相關法令業務 說明作業費6千元。 13.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之業務,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所需委外 辦理標售作業經費7,496千元,文具紙張、 電話、印製表件與業務聯繫2,393千元及僱 用臨時人員經費1,111千元,合計11,000千 元。 14.辦理國有財產標售、下鄉收件、換約等業 務所需說明資料、公告及布條等相關經費4 8千元。 15.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業務,計列經 費1,830千元,項目如下: (1)處理標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 話、印刷及購置相關法規等經費864千元 。 (2)辦理標租業務之公告作業費96千元。 (3)辦理標租業務所需規費732千元。 (4)辦理標租業務所需旅費138千元。 16.維護國有土地權益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擔 保金303千元。 17.依照國有財產法第60條、國有財產贈與寺 廟教堂辦法、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寺廟 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規定, 估列贈與寺廟教堂使用國有土地計2案,依 法完成預算程序以收支轉帳方式編列2千元 。 |
551,105,000 | 429,111,000 | 121,994,000 | 28.43% | |||
| 2000 | 業務費 | 485,086,000 | 429,109,000 | 55,977,000 | 13.04% | ||||
| 2006 | 水電費 | 71,000 | 71,000 | 0 | 0.00% | ||||
| 2009 | 通訊費 | 3,172,000 | 3,172,000 | 0 | 0.00% | ||||
| 2021 | 其他業務租金 | 1,608,000 | 1,512,000 | 96,000 | 6.35% | ||||
| 2024 | 稅捐及規費 | 232,648,000 | 212,007,000 | 20,641,000 | 9.74% | ||||
| 2027 | 保險費 | 382,000 | 258,000 | 124,000 | 48.06% | ||||
| 2030 | 兼職費 | 336,000 | 336,000 | 0 | 0.00% | ||||
| 2033 | 臨時人員酬金 | 41,580,000 | 37,330,000 | 4,250,000 | 11.38%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4,182,000 | 14,023,000 | 159,000 | 1.13% | ||||
| 2051 | 物品 | 2,968,000 | 2,822,000 | 146,000 | 5.17% | ||||
| 2054 | 一般事務費 | 180,336,000 | 149,264,000 | 31,072,000 | 20.82% | ||||
| 2063 | 房屋建築養護費 | 2,591,000 | 2,823,000 | -232,000 | -8.22% | ||||
| 2072 | 國內旅費 | 5,016,000 | 5,295,000 | -279,000 | -5.27% | ||||
| 2084 | 短程車資 | 196,000 | 196,000 | 0 | 0.00% | ||||
| 3000 | 設備及投資 | 66,017,000 | 5,783,000 | 60,234,000 | 1,041.57% | ||||
| 3010 |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677,000 | 1,972,000 | -1,295,000 | -65.67% | ||||
| 3015 |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 65,340,000 | |||||||
| 4000 | 獎補助費 | 2,000 | 2,000 | 0 | 0.00% | ||||
| 4040 |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 2,000 | 2,000 | 0 |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