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1-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202頁
預算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452,579,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接管非公用財產與各機關移交房地、未登記土地清  理登記、抵稅實物案件、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  國有土地房屋清查勘測分割及後續暨國有財產產籍異動  管理等業務。 2.為確保國有財產權益,將之納入有效管理;並配合國家  政策及產業發展需要,以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適時釋  出國有財產,積極辦理占用地排除、逕予出租、標放租  、委託管理、讓標售、估價、作價投資、贈與、代估代  售、交換、放領及繳納各項稅捐等作業。 3.加強國有財產改良利用、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及都市  更新等業務。 4.辦理國有財產撥用借用案件等業務。 5.實施國有財產業務電腦化作業。
預期成果
1.預計完成接管各機關移交房地1,310筆、未登記地清理2  ,865筆、接管抵稅實物案125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  產85筆、租購案件勘(清)查及分割65,000筆及非公用  財產產籍管理760,000筆。 2.預計完成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1,897公頃、國有  財產委託管理及綠美化280筆、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96,  635件、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905件、代估代售案件12筆  (棟)、非公用財產贈與寺廟教堂2件、國有、私有土  地交換案件11件及國有財產估價1,250件。 3.預計完成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或合作改良利用6件、委  託經營22件及公告招標設定地上權9件。 4.預計完成國有財產撥用1,430筆。 5.完成軟硬體設備維護等業務。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1預算 110預算 110差異 110比例
02 國有財產管理處分 本分支計畫係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等6個單位
辦理國有財產管理及處分等業務,計列經費42
9,111千元,項目如下:
1.估價委員兼職酬金,本年度計需462千元。
2.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換約及租金收繳
 等業務,計列經費16,440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國有財產出租、換約及為民服務等
  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
  表件、業務聯繫、蒐集國內外相關法規
  與研究報告及落實推動業務委外等經費2
  66千元。
(2)便利民眾多元繳納租金、使用補償金等
  款項,所需手續費3,840千元。
(3)影印機租金288千元。
(4)辦理一般國有財產出租業務,共需規費3
  ,873千元。
(5)出租房屋修繕費,全年度計需11千元。
(6)協助辦理國有財產出租業務,需辦理申
  租案收件、通知繳訂、訂約及收租等工
  作,僱用臨時人員經費362千元。
(7)耕(養)地補償費: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
  1、63、77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
  條等規定當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或實
  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而
  註銷租約或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而收回
  或出售並終止租約、或經依法編定或變
  更為非耕地使用而終止租約時,需按終
  止租約(或核准撥用或重劃計畫書公告
  )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減除土地增
  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
  租人,本項補償費係配合本分署及所屬
  辦事處業務特性,並具有備付性質之經
  費,全年度計需2,000千元。
(8)委外辦理巡管已出租國有土地,計需經
  費1,248千元。
(9)催收使用補償金,必須僱用專業人員辦
  理,所需臨時人員經費4,180千元。
(10)按月催收當年度租金,加強催收舊欠租
  金及督導業務開會等旅費72千元。
(11)辦理租金追收訴訟案所需經費300千元
  。
3.「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
 計畫」奉行政院108年6月28日院臺財字第10
 80018221號函核准辦理,積極清查及處理被
 占用土地,總經費計需442,056千元,包括
 清查子計畫47,856千元及處理子計畫394,20
 0千元,計畫期程為109年到114年,分6年辦
 理,109至110年度已編列129,704千元,本
 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75,977千元,項目如下
 :
(1)執行清查子計畫,辦理被占用國有土地
  勘(清)查、測量等經費,計需7,977千元
  。
(2)執行處理子計畫,處理被占用國有土地
  所需經費,計需68,000千元,包括:
<1>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
  、郵資、電話、印製表件及業務聯繫
  等相關經費6,231千元。
<2>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租用影印機及
  車輛所需租金,全年度計216千元。
<3>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派員訪談、勸
  導,涉訟案件土地申請地政事務所鑑
  界,訴訟撰狀、出庭、律師費,及聲
  請強制執行等經費,共39,126千元,
  包括:
#1.專業服務費:執行處理子計畫等
  業務需蒐集資料、通知占用人並
  進行訪談、勸導及溝通等工作,
  必須僱用具備法律專業人員辦理
  ,所需臨時人員經費5,681千元。
#2.鑑界費:全年度計需1,800千元。
#3.撰狀費:全年度計需120千元。
#4.裁判費:依訴訟標的物之價值按
  初審、二審及三審之規定比率計
  算,初審為1.1%,二審及三審為1
  .65%。平均以進行至二審估計,
  比率為2.75%計算,全年度計需16
  ,925千元。
#5.律師費:涉訟案需委請律師訴訟
  ,平均以進行至二審估計,全年
  度計需13,000千元。
#6.執行費:聲請強制執行,全年度
  計需1,600千元。
<4>協助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表冊之抄
  錄、資料篩選過濾、占用排除案件業
  務,僱用臨時人員經費17,411千元。
<5>國有非公用房屋修繕費及危險房屋拆
  除費,全年度計需420千元。
<6>國有非公用土地圍籬費,全年度計2,1
  00千元。
<7>執行處理子計畫業務,須實地訪談、
  勸導、溝通及赴法院等有關機關所需
  短程車資160千元及旅費2,336千元,
  合計2,496千元。
4.辦理國有財產委託各縣市政府或適當機構代
 管國有非公用財產業務或辦理國有非公用土
 地綠美化業務,所需委託管理費、本分署及
 所屬辦事處作業費,計列經費168千元,項
 目如下:
(1)辦理國有財產委託縣市政府或適當機構
  代管業務或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綠美化
  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
  表件、招標文件及業務聯繫等經費84千
  元。
(2)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為辦理委託代管或
  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綠美化業務及招標
  委託事宜等業務,赴各縣市政府接洽公
  務及各辦事處返署、分署開會等所需短
  程車資12千元及旅費72千元,合計84千
  元。
5.依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管理及委託管理之國
 有非公用土地與房屋之數量估算地價稅及房
 屋稅等,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183,369千元
 ,包括地價稅180,859千元及房屋稅2,510千
 元。
6.依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國有財產價
 格之查估、評定,以作為讓售價格、標售底
 價或其他計算國有財產之價格等作業,計列
 經費1,053千元,項目如下:
(1)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辦理國有財產估價
  召開估價會議,邀請各機關、縣市政府
  及專家學者所需文具紙張、印製估價表
  及估價委員會議審查資料,會議資料之
  郵寄及業務聯繫等相關經費138千元。
(2)洽請各縣市政府提供地價評議表、地價
  區段圖及公告現值表等資料,因作業時
  間較短,且數量龐大,所需僱用臨時人
  員經費378千元。
(3)委外辦理國有不動產估價,計需經費429
  千元。
(4)辦理查估地價所需短程車資24千元及旅
  費84千元,合計108千元。
7.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及代處理土地之讓售或
 標售等業務,計列經費3,539千元,項目如
 下:
(1)辦理讓售、標售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
  郵資、電話、業務聯繫及蒐集國內外有
  關法規與研究報告等經費98千元。
(2)影印機租金192千元。
(3)辦理標售案件之公告作業,全年度計需6
  0千元。
(4)辦理標售等業務所需土地謄本費及地籍
  圖謄本費等規費,全年度計需1,624千元
  。
(5)一般出售涉訟案件所需經費,全年度計
  需48千元。
(6)協助辦理抄錄清冊、現值申報及產權移
  轉等工作,僱用臨時人員經費756千元。
(7)協助辦理標售案件業務,僱用臨時人員
  經費699千元。
(8)辦理標售、讓售業務所需勘查估價、點
  交及業務抽查等所需旅費62千元。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辦理國有
 土地與私有土地交換事宜,以促進國、私有
 土地之有效利用,所需土地謄本費、土地鑑
 界費及登記費等計需50千元。
9.辦理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管理國有非公用房
 地相關水電、電話、看管、安全檢查、維修
 、保險、保全、大樓管理費、環境清理費及
 古蹟與歷史建物修復等,本年度計需127,16
 7千元,包括:
(1)水電通訊費136千元。
(2)保險費258千元。
(3)保全費48千元。
(4)維修費60千元。
(5)訴訟費用12千元。
(6)差旅費85千元。
(7)僱用臨時人員經費3,494千元。
(8)環境清理費18,711千元。
(9)「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奉行
  政院109年5月7日院臺環字第1090168098
  號函核准辦理,維護國有非公用土地及
  未登記土地海岸環境,總經費計需405,9
  00千元,計畫期程為109年到112年,分4
  年辦理,110年度已編列94,333千元,本
  年度續編100,975千元。
(10)其他什支6千元。
(11)國有房屋大樓管理費179千元。
(12)「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
  計畫」奉行政院110年8月16日院臺財字
  第1100024861號函核准辦理,辦理文化
  資產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作業,總
  經費計需47,646千元,計畫期程為111
  年到116年,分6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
  1年經費3,203千元,包括古蹟與歷史建
  物維護及修繕,所需巡管、清潔及委外
  管理等經費2,871千元,維護修繕費用3
  32千元。
10.受託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國有不動產估
  價及標、讓售業務,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
  ,計列經費9,000千元,項目如下:
(1)人員差旅、交通、加班、慰勞(問)等
  費用計需2,006千元。
(2)一般性耗用材料、文具紙張、印刷、郵
  電、購置相關法規等費用計需2,649千元
  。
(3)土地處理專業諮詢、訴訟、鑑界、測量
  及資料申請等相關規費34千元及僱用臨
  時人員經費3,495千元,合計3,529千元
  。
(4)地上房屋、建築物丈量、查估、拆除、
  圍籬、土地整理維護、辦公廳舍整修及
  一般辦公事務機具所需之保養、維修及
  租用等費用計需816千元。
11.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相關法令業務
  說明作業費6千元。
12.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之業務,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所需委託
  辦理標售作業經費6,689千元,文具紙張、
  電話、印製表件與業務聯繫2,437千元及僱
  用臨時人員經費874千元,合計10,000千元
  。
13.辦理國有財產標售、下鄉收件、換約等業
  務所需說明資料、公告及布條等相關經費4
  8千元。
14.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業務,計列經
  費1,830千元,項目如下:
(1)處理標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
  話、印刷及購置相關法規等費用計需864
  千元。
(2)辦理標租案件之公告作業費,計需96千
  元。
(3)辦理標租業務所需規費計需732千元。
(4)辦理標租業務所需旅費138千元。
15.依照國有財產法第60條、國有財產贈與寺
  廟教堂辦法、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寺廟
  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規定,
  估列贈與寺廟教堂使用國有土地計2案,依
  法完成預算程序以收支轉帳方式編列2千元
  。
429,111,000 418,521,000 10,590,000 2.53%
2000 業務費 429,109,000 409,464,000 19,645,000 4.80%
2006 水電費 71,000 71,000 0 0.00%
2009 通訊費 3,172,000 3,324,000 -152,000 -4.57%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1,512,000 1,440,000 72,000 5.00%
2024 稅捐及規費 212,007,000 200,420,000 11,587,000 5.78%
2027 保險費 258,000 223,000 35,000 15.70%
2030 兼職費 336,000 288,000 48,000 16.67%
2033 臨時人員酬金 37,330,000 40,402,000 -3,072,000 -7.6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4,023,000 13,669,000 354,000 2.59%
2051 物品 2,822,000 2,191,000 631,000 28.80%
2054 一般事務費 149,264,000 138,560,000 10,704,000 7.73%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2,823,000 2,923,000 -100,000 -3.42%
2072 國內旅費 5,295,000 5,757,000 -462,000 -8.03%
2084 短程車資 196,000 196,000 0 0.00%
4000 獎補助費 2,000 2,000 0 0.0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2,000 2,000 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