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28頁
預算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87,966,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提 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等 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0預算 109預算 109差異 109比例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72,918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28,627千元,包括:
(1)通訊費13,331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
  據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4,309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806千元。
<2>委請專業人士之顧問費40千元。
<3>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執行
  審核小組與支用查核小組委員出席費7
  5千元。
<4>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48千元
  。
<5>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提撥
  款補助計畫審查稿費40千元。
<6>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3,3
  00千元。
(3)物品1,560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460千
  元。
<2>會議耗材經費等330千元。
<3>開庭錄音耗材經費530千元。
<4>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240千元。
(4)一般事務費3,225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970千元
  。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162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220千
  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674千元。
<5>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513千元。(
  另相關經費包括: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
  15千元及物品350千元,共計編列978
  千元。)
<6>辦理區域聯防緝毒業務等經費686千元
  。
(5)國內旅費6,202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之日旅費4,9
  68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42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420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4
  0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務
  差旅費54千元。
<6>區域聯防緝毒業務差旅費300千元。
2.設備及投資3,940千元,包括:
(1)雙色無版印刷機購置等經費1,096千元。
(2)零星設備購置經費2,844千元。
3.獎補助費40,351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犯罪被害
 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經費。
72,918,000 66,938,000 5,980,000 8.93%
2000 業務費 28,627,000 21,960,000 6,667,000 30.36%
2009 通訊費 13,331,000 6,159,000 7,172,000 116.45%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4,309,000 4,250,000 59,000 1.39%
2051 物品 1,560,000 2,371,000 -811,000 -34.20%
2054 一般事務費 3,225,000 3,168,000 57,000 1.80%
2072 國內旅費 6,202,000 6,012,000 190,000 3.16%
3000 設備及投資 3,940,000 4,342,000 -402,000 -9.26%
3035 雜項設備費 3,940,000 4,342,000 -402,000 -9.26%
4000 獎補助費 40,351,000 40,636,000 -285,000 -0.7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10,351,000 10,910,000 -559,000 -5.12%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30,000,000 29,726,000 274,000 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