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97,916,000 元()
計畫內容
一、提高民、刑事及行政訴訟辦案維持率及辦案速度。二 、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重大刑案之辦理及調解和解。三 、加速辦理重大民刑事案件、國家賠償事件及勞工事件。 四、清理並防止民刑事遲延案件。五、辦理民事調解及執 行業務。六、有效防制竊盜、贓物犯罪及保護智慧財產權 等犯罪。七、加強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八、辦理行 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九、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 業務。
預期成果
一、仲裁民事糾紛,以達成民事案件上訴維持率、結案速 度。二、加強清理遲延及視為不遲延案件,預期每月結案 件數超過總數95%。三、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 之辦理,以提高刑事案件維持率及辦案速度。四、行政訴 訟庭成立得兼顧救濟程序簡便及保障當事人權益。五、預 計辦理件數:民事事件業務102,000件,刑事案件業務46, 000件,民事執行業務145,000件,行政訴訟業務55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6預算 105預算 105差異 105比例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0,605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22,800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1,300千
  元。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21,500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500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350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業諮詢費150千元。
(3)調解委員報酬3,000千元。
3.物品1,817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220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260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87千元。
(4)法律圖書購置費150千元。
(5)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1,100千
  元。
4.一般事務費7,000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
  執行等業務委外經費6,000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1,000千元。
5.國內旅費5,488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2,094千元。
(2)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700千
  元。
(3)民事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213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2,325千元。
(5)專業諮詢旅費56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100千元。
40,605,000 40,843,000 -238,000 -0.58%
0200 業務費 40,605,000 40,843,000 -238,000 -0.58%
0203 通訊費 22,800,000 22,800,000 0 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500,000 3,758,000 -258,000 -6.87%
0271 物品 1,817,000 1,817,000 0 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7,000,000 6,415,000 585,000 9.12%
0291 國內旅費 5,488,000 6,053,000 -565,000 -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