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52,787,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與民事事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2.辦理與刑事案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3.辦理與民事強制執行等有關之業務。
4.辦理與少年及家事事件審理等有關之業務。
5.辦理與少年及家事事件調查、保護輔導等有關之業務。
6.加強公證業務之便民服務及妥適辦理提存業務。
7.辦理與行政訴訟事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提高民事案件維持率及結案速度。
2.提高刑事案件維持率及辦案速度。
3.妥適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業務。
4.提高少年事件辦案績效;發揮少年觀護功能,防制少年
觸法。
5.提高家事辦案維持率及結案速度,加強家事調解功能。
6.依公證法及其細則辦理公、認證案件,提昇服務品質;
遵照提存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以期業務法制化。
7.依預定期程妥適辦理行政訴訟業務。
8.預計本年度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07,481件、刑事案件業
務38,834件、民事執行業務152,761件、少年事件業務3
,000件、家事事件業務10,000件、少年事件調查與保護
業務3,000人、家事事件調查業務200件、公證業務12,5
00件、提存業務7,529件、行政訴訟業務1,100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7預算 |
|---|---|---|---|---|---|---|
| 07 | 辦理行政訴訟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491千元,均屬業務費, 包括: 1.通訊費3,024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728千元 。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2,296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3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6千元。 (2)行政訴訟案件鑑定費7千元。 3.物品44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9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11千元。 (3)法律圖書購置費10千元。 (4)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14千元 。 4.國內旅費400千元,包括: (1)行政訴訟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100千元 。 (2)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1 00千元。 (3)行政訴訟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100千元 。 (4)特約通譯旅費100千元。 |
3,491,000 | |||
| 0200 | 業務費 | 3,491,000 | ||||
| 0203 | 通訊費 | 3,024,000 | ||||
| 0250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23,000 | ||||
| 0271 | 物品 | 44,000 | ||||
| 0291 | 國內旅費 | 4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