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0頁
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9,467,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不服一審判決及裁定而上訴及抗告之案件。審理案  件均本衡情量法,務期毋枉毋縱,迅速確實。 2.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仲裁民事糾紛,以達成民事事件上訴維持率、結案速度  。 2.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以提高刑事案  件維持率及辦案速度。 3.全年預計辦理民事事件415件,刑事案件990件,家事事  件35件,少年事件18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6,695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607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168千元。
 (2)郵資費439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550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酬
   金1,200千元。
 (2)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
   費170千元。
 (3)刑事案件鑑定費180千元。
3.物品82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22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60千元。
4.一般事務費941千元,包括:
 (1)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45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23千元。
 (3)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相關經費18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10千元。
 (5)辦理偵移調及刑移調等業務委外經費440千
   元。
5.國內旅費3,515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2,992千
   元。
 (2)刑事案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296千元。
 (3)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旅費210千元。
 (4)特約通譯旅費17千元
6,695,000
2000 業務費 6,695,000
2009 通訊費 607,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550,000
2051 物品 82,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941,000
2072 國內旅費 3,5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