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5-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2頁
預算機關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880,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民事事件、刑事案件等審理及民事執行業務。 2.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3.辦理少年及家事事件審理及加強少年調查、管束與執行  輔導業務。 4.辦理公證及提存等業務,發揮司法功能。  
預期成果
1.提高民事、刑事及民事執行訴訟案件審理時效,維護與  確保民眾權益。 2.預計辦理件數:民事事件400件、刑事案件180件、民事  強制執行1,140件,合計1,720件。 3.強化少年法庭功能,提高調查及輔導績效,以防治青少  年罪。 4.預計辦理少年事件業務13件、少年事件調查及保護、輔  導業務4人。 5.家事及家事調查事件72件。 6.切實依據法令,繼續加強辦理公證業務。 7.妥速辦理提存業務,以落實便民政策。 8.公證事件預計辦理60件;提存事件預計辦理2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5預算 114預算 114差異 114比例
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005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37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28千元。
 (2)郵資費9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55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酬
   金100千元。
 (2)刑事案件鑑定費25千元。
 (3)特約通譯報酬30千元。
3.物品35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5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20千元。
4.一般事務費263千元,包括:
 (1)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25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12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1千元。
5.國內旅費112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8千元。
 (2)刑事案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15千元。
 (3)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旅費20千元。
 (4)赴馬祖審理刑事案件旅費9千元。
 (5)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補
   助旅費20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40千元。
6.國民法官運作等經費403千元,包括郵資費50
 千元、一般事務費115千元、國內旅費188千元
 、訓練費15千元及出席費35千元。
1,005,000 915,000 90,000 9.84%
2000 業務費 1,005,000 915,000 90,000 9.84%
2003 教育訓練費 15,000 15,000 0 0.00%
2009 通訊費 87,000 94,000 -7,000 -7.45%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90,000 160,000 30,000 18.75%
2051 物品 35,000 35,000 0 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378,000 331,000 47,000 14.20%
2072 國內旅費 300,000 280,000 20,000 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