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1頁
預算機關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0,449,000 元(
計畫內容
本署依法律規定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提起公訴 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記官、法 警等分別辦理紀錄、傳喚提解人犯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8,917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4,620千元,包括:
 (1)通訊費1,344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
   訊費等。
 (2)約用人員酬金982千元,係遴用檢察官助理
   辦理偵查輔助工作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59千元,包括:
   <1>顧問費10千元,係特約通譯報酬。
   <2>出席費27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
     協商判決金審查小組出席費。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12千元。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110千
     元。
 (4)物品241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54千元
     。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1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77千元。
 (5)一般事務費1,564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20千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費2
     0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100千元
     。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40千元。
   <5>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1,364千
     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提
     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20千元。(另相關
     經費包括: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7千元、
     物品35千元,共計編列82千元。)
 (6)國內旅費330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80千元
     。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45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60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100
     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務
     差旅費45千元。
2.設備及投資258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經費。
3.獎補助費4,039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
 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8,917,000
2000 業務費 4,620,000
2009 通訊費 1,344,000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982,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59,000
2051 物品 241,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1,564,000
2072 國內旅費 330,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258,000
3035 雜項設備費 258,000
4000 獎補助費 4,039,00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643,000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3,39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