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29頁
預算機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86,334,000 元(
計畫內容
1.加強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 2.加強重大刑案之辦理。 3.加強民事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4.辦理與審判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妥適仲裁及審理民事糾紛。 2.提高民刑事辦案、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3.落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進行。 4.本計畫預計辦理民事事件45,767件,刑事案件27,944件  ,民事執行事件100,333件,公證業務1,998件,提存業  務1,730件,合計177,772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4,610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19,233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206千元。
 (2)郵資費19,027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381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08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106千元。
 (3)調解報酬5,167千元。
3.物品545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60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75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310千元。
4.一般事務費6979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
   行等業務委外經費6,140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718千元。
 (3)各類書表等印製費70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51千元。
5.國內旅費2,472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270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263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645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1,211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10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73千元。
34,610,000
2000 業務費 34,610,000
2009 通訊費 19,233,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5,381,000
2051 物品 545,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6,979,000
2072 國內旅費 2,4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