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44頁
預算機關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469,546,000 元()
計畫內容
1.精進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效能,執行審查通過之跨區域案  件及重大開發案專案環評監督,提高執法效度。 2.專業技術輔助環境執法,強化運用科技稽查,導入遙測  工具輔助執法,加強檢警環結盟,打擊環保犯罪。 3.辦理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處及訴願、行政訴訟作業等事  項,落實執法效度。 4.執行「臺美環保技術合作協議」第15號執行辦法。 5.辦理公害案件檢舉獎勵金及公害污染陳情雲端聯網管理  系統數據資料庫運用計畫。 6.辦理稽查工作管理平臺及車行軌跡智慧查核應用決策支  援計畫。 7.辦理清潔人員安全照護及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 8.辦理全國模範清潔人員遴選及表揚活動等工作。 9.辦理本署資訊軟、硬體設備之維護管理與資訊安全相關  工作。 10.補助地方政府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災後廢棄物清理及環   保設施復建等工作。 11.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改   善或新設水肥處理設施相關工作。 12.辦理海岸清潔維護工作,推動地方政府辦理海岸環境   清理維護,重塑海岸環境新風貌。 13.辦理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之規劃推動及補   助相關工作。 14.補助民有民營垃圾焚化廠建設攤提經費,並辦理補助   停建垃圾焚化廠縣市之垃圾轉運及區域合作等相關工   作。 15.辦理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統籌補助地方政   府辦理老舊公廁修繕及興建、清潔維護人力與管理、   天災復原、海岸清潔之機具租用及購置、環境衛生維   護及控制病媒蚊危害等工作。 16.辦理天然災害通報處理協調監督。 17.辦理民眾陳情環保案件抽及複查等事項。 18.辦理空氣污染、噪音、水污染、廢棄物處理、毒性化   學物質等相關業務抽查、複查管理事項,與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緊急措施之配合事項。 19.辦理各項環境檢驗、採樣及環境品質監測事項。 20.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第三大隊執行環保犯罪案件之   查察及配合業務處業務計畫執行稽查、督導地方落實   稽查。  
預期成果
1.執行審查通過之開發案件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敦促開發  單位落實環評承諾;年度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案件遵  法率達95%以上,並辦理環評監督知能研習、交流座談  及說明會,加強雙向溝通,期以建置優化之環評監督執  法策略。 2.導入跨域專業技術人士及遙測等科技工具輔助執法,提  升污染查核及環保犯罪查緝效能。 3.辦理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處及訴願、行政訴訟作業,預  計執行審核及裁罰25件。 4.執行「臺美環保技術合作協議」第15號執行辦法,提升  國際環境執法交流。 5.辦理公害案件檢舉獎勵金及公害陳情案件管理系統功能  提升與維護工作,建立大數據庫提供決策參考。 6.辦理稽查工作管理平臺維護及潛勢資料研析工作,使用  大數據及人工智慧技術提升督察人員督察效能;分析車  輛軌跡行車路徑特徵,研析不合理清運行為邏輯。 7.辦理安全教育訓練,喚起清潔人員對工作安全之重視,  有效降低意外事故;辦理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彰顯清  潔隊員為維護環境潔淨勞苦功高的精神。 8.辦理全國模範清潔人員遴選、表揚活動,激勵及提升清  潔人員工作士氣。 9.健全本署資訊軟硬體設備及整體資訊系統運用順暢運作  ,並提升資訊安全。 10.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災後廢棄物清理及環保設   施復建等工作,以儘速恢復家園整潔。 11.補助地方政府改善既有水肥處理設施或新設水肥處理   設施之規劃設計等,以延長使用年限及提升處理量能   。 12.辦理海岸清潔維護工作,透過清理權責分工及源頭減   量,維護海岸環境清潔,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計畫執行   情形追蹤、管考、成果彙整等。 13.辦理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協助地方政府   推動焚化廠升級整備、環保設施有效管理與效能提升   、精進離島垃圾分選前處理、全國廢棄物處理整體園   區規劃及垃圾清理督導管理,並補助地方政府購置或   汰換特種機具與車輛等相關工作,協助地方建置自主   垃圾處理能力,廢棄物能資源化,落實循環經濟,達   轉廢為能之多元化垃圾處理目標。 14.持續辦理臺中市烏日、苗栗縣及臺東縣等焚化廠之營   運、督導、評估及補助等相關工作,並協助解決配合   停建焚化爐之南投縣及新竹縣等垃圾轉運及區域合作   等相關工作,使地方政府轄內垃圾均可獲得妥善處置   。 15.辦理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期成果如下:   (1)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廁興建、修繕及強化清潔維護     管理工作,系統性辦理公廁改善工程、加強公廁及     其周邊環境衛生巡檢及維護工作等。   (2)補助地方政府建構天災復原環境能力,縮短天災後     復原時間,提升地方政府環境衛生自主改善能力,     控制病媒蚊危害,全面提升城鄉環境衛生。 16.迅速進行天然災害災情通報,協調聯繫監督工作,避   免災害蔓延擴大。 17.持續改善及提升各項相關環境保護工作績效,以維護   生活環境品質。加強陳情案件抽、複查(400件/年)   ,以確實掌握民眾訴求與解決民眾困擾。 18.督導地方環保事項執行,並加強辦理各項環境稽查業   務,預計執行空氣污染750件,噪音25件,水污染550   件,廢棄物處理1,350件,毒性化學物質28件。 19.辦理環境檢驗工作全年完成870件,3,900項。 20.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第三大隊,查緝環保犯罪案件   ,預計移送偵辦30案,執行行政處分7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3預算
06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 依行政院85年3月1日台八十五環05899號函核定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
」,復於86年8月6日台八十六環31380號函及87
年8月17日台八十七環40687號函核定15座廠建廠
實施計畫;92年6月27日院台環字第0920035753
號函核定取消前臺北縣等6廠興建計畫、93年5月
25日核定取消南投縣及花蓮縣等2廠、依95年3月
15日院臺環字第0950011556號函核定取消新竹縣
廠及101年11月23日院臺環揆字第1010067782號
函核定臺東縣焚化廠做為區域緊急焚化處理備用
設施,修正後計畫總經費21,693,026千元。另行
政院94年7月20日院臺環字第0940030419號函核
定「垃圾全分類零廢棄方案第一階段執行計畫」
,計畫總經費4,130,390千元,並依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已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94年6
月29日總字第0940002516號函示,應併入「鼓勵
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計畫」辦理。前
開兩計畫合併後,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核列
計畫總經費21,693,026千元,說明如下:
1.總經費21,693,026千元,執行期間85至116年
 ,屬跨年度連續性預算(86年度編列20,000千
 元,87年度編列50,000千元,88年度編列120,
 000千元,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編列120,000千
 元,90年度編列100,000千元,91年度編列540
 ,000千元,92年度編列911,600千元,93年度
 編列1,052,500千元,94年度編列710,900千元
 ,95年度編列810,000千元,96年度編列848,9
 23千元,97年度編列1,100,000千元,98年度
 編列1,400,000千元,99年度編列1,936,347千
 元,100年度編列1,002,214千元,101年度編
 列1,050,000千元,102年度編列868,112千元
 ,103年度編列844,069千元,104年度編列875
 ,900千元,105年度編列777,133千元,106年
 度編列675,500千元,107年度編列703,356千
 元,108年度編列596,000千元,109年度編列5
 32,000千元,110年編列449,401千元,111年
 度編列400,000千元,112年度編列306,000千
 元),截至112年度已編列18,799,955千元,1
 13年度續編266,000千元,114年度以後經費需
 求計2,627,071千元。
2.依行政院85年核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
 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分20年逐年編列補助
 各廠攤提建設費用,本年度續編補助依本計畫
 建設之臺中市及苗栗縣等民有民營焚化廠攤提
 建設費用、臺東縣廠緊急備用設施補助款等相
 關費用;並補助南投縣及新竹縣等配合焚化廠
 停建縣市,垃圾跨區轉運至其他縣市焚化處理
 及區域合作調度所需相關費用,需獎補助費26
 6,000千元。
266,000,000
4000 獎補助費 266,000,000
4005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14,658,000
4010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251,3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