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09-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27頁
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2,436,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 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防止犯罪、改善社會治安、健全法治基礎等 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9預算 108預算 108差異 108比例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9,876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7,266千元,包括:
(1)通訊費2,69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999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56千元。
<2>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8千
  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55千元
  。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780
  千元。
(3)物品488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229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6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83千元。
<4>毒品防制所需維安用具購置經費16千
  元
(4)一般事務費1,668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386千元
  。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161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100千
  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224千元。
<5>檢察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151千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400千元。
<7>辦理區域聯防緝毒業務等經費246千元
  。
(5)國內旅費1,404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599千
  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22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205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8
  0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毐及掃黑等業務
  差旅費200千元。
<6>區域聯防緝毒業務差旅費100千元。
(6)運費17千元,係寄送大宗案卷之運費。
2.設備及投資958千元,包括:
<1>毒品防制所需維安設備購置經費250千
  元。
<2>零星設備購置經費708千元。
3.獎補助費11,652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
 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19,876,000 18,107,000 1,769,000 9.77%
2000 業務費 7,266,000
2009 通訊費 2,690,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999,000
2051 物品 488,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1,668,000
2072 國內旅費 1,404,000
2081 運費 17,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958,000
3035 雜項設備費 958,000
4000 獎補助費 11,652,000
4010 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 204,00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6,709,000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4,73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