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608,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 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防止犯罪、改善社會治安、健全法治基礎等 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8預算 107預算 107差異 107比例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8,107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6,979千元,包括:
(1)通訊費2,69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998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97千元。
<2>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8千
  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54千元
  。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839
  千元。
(3)物品488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245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6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83千元。
(4)一般事務費1,512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200千元
  。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161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100千
  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224千元。
<5>檢察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151千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430千元。
<7>辦理區域聯防緝毒業務等經費246千元
  。
(5)國內旅費1,274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469千
  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22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205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8
  0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毐及掃黑等業務
  差旅費200千元。
<6>區域聯防緝毒業務差旅費100千元。
(6)運費17千元,係寄送大宗案卷之運費。
2.設備及投資726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等經
 費726千元。
3.獎補助費10,402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
 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18,107,000 26,388,000 -8,281,000 -31.38%
0200 業務費 6,979,000 6,547,000 432,000 6.60%
0203 通訊費 2,690,000 1,847,000 843,000 45.64%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998,000 977,000 21,000 2.15%
0271 物品 488,000 488,000 0 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1,512,000 1,688,000 -176,000 -10.43%
0291 國內旅費 1,274,000 1,530,000 -256,000 -16.73%
0294 運費 17,000 17,000 0 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726,000 7,900,000 -7,174,000 -90.81%
0319 雜項設備費 726,000 715,000 11,000 1.54%
0400 獎補助費 10,402,000 11,941,000 -1,539,000 -12.89%
0410 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 204,000 210,000 -6,000 -2.86%
0437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6,925,000 6,442,000 483,000 7.50%
044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3,273,000 5,289,000 -2,016,000 -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