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608,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 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防止犯罪、改善社會治安、健全法治基礎等 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8預算 107預算 107差異 107比例
02 督導鄉鎮市調解及辦理觀護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業務費2,501千元,其內容
如下:
1.兼職費20千元,係犯罪被害人補償會議審議
 委員兼職費。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04千元,係尿液檢驗鑑
 定費。
3.物品60千元,係尿液檢驗耗材等經費。
4.一般事務費1,580千元,包括:
(1)毒品危害防制業務經費1,280千元。
(2)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經費100千元。
(3)鄉鎮市調解及觀護業務等經費100千元。
(4)緩起訴社區處遇經費50千元。
(5)緩刑社區處遇經費50千元。
5.國內旅費337千元,包括:
(1)毒品危害防制業務差旅費94千元。
(2)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差旅費80千元。
(3)鄉鎮市調解業務差旅費50千元。
(4)訪視受保護管束人業務差旅費80千元。
(5)緩刑社區處遇業務差旅費33千元。
2,501,000 2,417,000 84,000 3.48%
0200 業務費 2,501,000 2,417,000 84,000 3.48%
0241 兼職費 20,000 20,000 0 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504,000 420,000 84,000 20.00%
0271 物品 60,000 60,000 0 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1,580,000 1,580,000 0 0.00%
0291 國內旅費 337,000 337,000 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