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53,981,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辦理一般行政之經常性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完成所有工作,並求迅速正確,提高工作效率。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8,168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8,048千元,包括:
(1)教育訓練費40千元,係實施員工教育訓
  練等經費。
(2)水電費2,560千元。
(3)通訊費5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
  訊費等。
(4)資訊服務費364千元,係資訊設備之保養
  、維修及操作等服務費。
(5)稅捐及規費24千元,係車輛牌照稅及燃
  料費等。
(6)保險費77千元,係辦公房屋、車輛及志
  工等之保險費。
(7)物品868千元,包括:
<1>資訊耗材等經費100千元。
<2>一般行政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8
  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285千元。
<4>車輛油料費403千元,係按機車3輛,
  每輛每月耗油料25公升,中小型汽車9
  輛,每輛每月耗油料139公升,按汽油
  每公升價格25.7元、柴油每公升價格2
  2.2元計列。
(8)一般事務費1,812千元,包括:
<1>文康活動費238千元,係按員工119人
  ,每人每年2,000元計列。
<2>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70千元,係按檢
  察官4人,每人每年14,000元,職員4
  人,每人每年3,500元計列。
<3>各類書表印製費等200千元。
<4>法警制服費86千元。
<5>拘提被告應訊逾時之供餐費50千元。
<6>環境清潔、會埸佈置等經費100千元。
<7>一般行政事務經費1,038千元。
<8>法律座談、檢察官等會議經費30千元
  。
(9)房屋建築養護費660千元。
(10)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560千元,包括
  :
<1>車輛養護費447千元,係按機車3輛,
  每輛每年1,700元,公務汽車滿4年未
  滿6年者1輛,每輛每年34,000元,滿6
  年以上者8輛,每輛每年51,000元計列
  。
<2>辦公器具養護費113千元,係按職員10
  6人及駐警2人,每人每年1,048元計列
  。
(11)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759千元。
(12)國內旅費180千元,係處理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計畫於國內地區所需之差旅費
  。
(13)特別費94千元,係按首長每月7,800元
  計列。
2.獎補助費120千元,係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
 問金,按每人每年6,000元計列。
8,168,000
0200 業務費 8,048,000
0201 教育訓練費 40,000
0202 水電費 2,560,000
0203 通訊費 50,000
0215 資訊服務費 364,000
0221 稅捐及規費 24,000
0231 保險費 77,000
0271 物品 868,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1,812,000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660,000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560,000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759,000
0291 國內旅費 180,000
0299 特別費 94,000
0400 獎補助費 120,000
0475 獎勵及慰問 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