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34,849,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民事事件及行政訴訟審判業務。
2.辦理民事調解及民事執行業務。
3.辦理刑事訴訟審判業務。
4.辦理少年事件審判及少年調查、保護輔導等業務。
5.辦理家事事件審判業務。
6.辦理家事調解業務。
7.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
8.加強推動民間公證人制度。
9.辦理設備汰購,提升審判業務效能。
10.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審理民事糾紛。二、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
之辦理等績效。三、提高調解比例及加強執行案件之清理
。四、審理家事糾紛。五、對失學、失業有犯罪習慣之少
年或兒童儘量裁定予以感化教育。六、加強再犯少年之輔
導個案及假日生活輔導工作。七、推廣公證業務,促進保
障私權及疏減訟源。八、簡化提存手續,達成便民利民。
九、本年度預計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2,500件,刑事案件業
務8,500件,民事執行業務22,500件,少年事件業務1,100
件,家事事件業務2,800件,家事事件調查業務80件,少
年事件調查、保護輔導業務800人,公證事件270件,提存
事件435件,行政訴訟業務125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9預算 | 108預算 | 108差異 | 108比例 |
|---|---|---|---|---|---|---|---|---|---|
| 02 |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3,939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1,472千元,包括: (1)通訊費2,127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350千 元。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1,777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374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酬金5,008千元。 <2>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 轉譯費700千元。 <3>刑事案件鑑定費666千元。 (3)物品211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80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131千元。 (4)一般事務費1,103千元,包括: <1>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840千元。 <2>各項書表等印製費233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 誤餐費30千元。 (5)國內旅費1,657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182 千元。 <2>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旅費672千元。 <3>刑事案件法警押解及拘提人犯旅費803 千元。 2.設備及投資2,467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經 費。 |
13,939,000 | 14,016,000 | -77,000 | -0.55% | |||
| 2000 | 業務費 | 11,472,000 | |||||||
| 2009 | 通訊費 | 2,127,000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6,374,000 | |||||||
| 2051 | 物品 | 211,000 | |||||||
| 2054 | 一般事務費 | 1,103,000 | |||||||
| 2072 | 國內旅費 | 1,657,000 | |||||||
| 3000 | 設備及投資 | 2,467,000 | |||||||
| 3035 | 雜項設備費 | 2,46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