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33,049,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民事事件及行政訴訟審判業務。
2.辦理民事調解及民事執行業務。
3.辦理刑事訴訟審判業務。
4.辦理少年事件審判及少年調查、保護輔導等業務。
5.辦理家事事件審判業務。
6.辦理家事調解業務。
7.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
8.加強推動民間公證人制度。
9.辦理設備汰購,提升審判業務效能。
10.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審理民事糾紛。二、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
之辦理等績效。三、提高調解比例及加強執行案件之清理
。四、審理家事糾紛。五、對失學、失業有犯罪習慣之少
年或兒童儘量裁定予以感化教育。六、加強再犯少年之輔
導個案及假日生活輔導工作。七、推廣公證業務,促進保
障私權及疏減訟源。八、簡化提存手續,達成便民利民。
九、本年度預計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1,400件,刑事案件業
務8,200件,民事強制執行業務23,400件,少年案件業務1
,250件,家事事件業務2,600件,家事事件調查業務80件
,少年事件調查、保護輔導業務850人,公證事件100件,
提存事件480件,行政訴訟案件業務100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7預算 | 106預算 | 106差異 | 106比例 |
|---|---|---|---|---|---|---|---|---|---|
| 01 |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6,279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3,480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220千元 。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3,260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52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90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業諮詢費51千元。 (3)調解委員報酬111千元。 3.物品528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76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224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8千元。 (4)法律圖書購置費100千元。 (5)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120千元 。 4.一般事務費1,450千元,係辦理債務清理、 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行等業務委外經費 。 5.國內旅費569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180千元。 (2)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140千 元。 (3)民事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46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132千元。 (5)專業諮詢旅費21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50千元。 |
6,279,000 | 5,522,000 | 757,000 | 13.71% | |||
| 0200 | 業務費 | 6,279,000 | 5,522,000 | 757,000 | 13.71% | ||||
| 0203 | 通訊費 | 3,480,000 | 2,973,000 | 507,000 | 17.05% | ||||
| 0250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252,000 | 252,000 | 0 | 0.00% | ||||
| 0271 | 物品 | 528,000 | 528,000 | 0 | 0.00% | ||||
| 0279 | 一般事務費 | 1,450,000 | 1,200,000 | 250,000 | 20.83% | ||||
| 0291 | 國內旅費 | 569,000 | 569,000 | 0 |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