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65,256,000 元()
計畫內容
一、提高民事辦案維持率。二、提高民事辦案速度。三、
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調解和解。四、加速辦理重大民事
案件、國家賠償事件及勞工事件。五、清理並防止民事遲
延案件。六、辦理民事調解及執行業務。七、妥適辦理行
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交通裁決及行政訴訟相關規定之事
件。八、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九、有
效防制竊盜、贓物犯罪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等犯罪。十、成
立專業法庭及清理遲延之案件。十一、提高刑事辦案維持
率及辦案速度。十二、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仲裁民事糾紛,以達成民事案件上訴維持率、結案速
度。二、對民調案件儘量使當事人雙方心平氣和商談,期
能提高調解比例。三、加強清理遲延及視為不遲案件,加
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以提高刑事辦案維
持率及辦案速度。四、本年度預計完成民事事件(含民事
非訟事件及登記事件)業務53,900件、刑事案件(含公設辯
護案件、不含少年事件)業務18,000件、民事執行業務80,
000件、行政訴訟事件300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5預算 |
|---|---|---|---|---|---|---|
| 04 | 辦理行政訴訟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389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2,700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55千元 。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2,645千元。 2.物品249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61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100千元。 (3)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88千元 。 3.國內旅費440千元,包括: (1)行政訴訟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300千元 。 (2)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1 40千元。 |
3,389,000 | |||
| 0200 | 業務費 | 3,389,000 | ||||
| 0203 | 通訊費 | 2,700,000 | ||||
| 0271 | 物品 | 249,000 | ||||
| 0291 | 國內旅費 | 44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