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65,256,000 元()
計畫內容
一、提高民事辦案維持率。二、提高民事辦案速度。三、
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調解和解。四、加速辦理重大民事
案件、國家賠償事件及勞工事件。五、清理並防止民事遲
延案件。六、辦理民事調解及執行業務。七、妥適辦理行
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交通裁決及行政訴訟相關規定之事
件。八、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九、有
效防制竊盜、贓物犯罪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等犯罪。十、成
立專業法庭及清理遲延之案件。十一、提高刑事辦案維持
率及辦案速度。十二、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仲裁民事糾紛,以達成民事案件上訴維持率、結案速
度。二、對民調案件儘量使當事人雙方心平氣和商談,期
能提高調解比例。三、加強清理遲延及視為不遲案件,加
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以提高刑事辦案維
持率及辦案速度。四、本年度預計完成民事事件(含民事
非訟事件及登記事件)業務53,900件、刑事案件(含公設辯
護案件、不含少年事件)業務18,000件、民事執行業務80,
000件、行政訴訟事件300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5預算 |
|---|---|---|---|---|---|---|
| 01 |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5,025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13,000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440千元 。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12,560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491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474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業諮詢費112千元。 (3)調解委員報酬1,905千元。 3.物品810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100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318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29千元。 (4)法律圖書購置費163千元。 (5)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200千元 。 4.一般事務費5,724千元,係辦理債務清理、 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行等業務委外經費 。 5.國內旅費3,000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766千元。 (2)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338千 元。 (3)民事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740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725千元。 (5)專業諮詢旅費56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375千元。 |
25,025,000 | |||
| 0200 | 業務費 | 25,025,000 | ||||
| 0203 | 通訊費 | 13,000,000 | ||||
| 0250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2,491,000 | ||||
| 0271 | 物品 | 810,000 | ||||
| 0279 | 一般事務費 | 5,724,000 | ||||
| 0291 | 國內旅費 | 3,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