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52,787,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與民事事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2.辦理與刑事案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3.辦理與民事強制執行等有關之業務。
4.辦理與少年及家事事件審理等有關之業務。
5.辦理與少年及家事事件調查、保護輔導等有關之業務。
6.加強公證業務之便民服務及妥適辦理提存業務。
7.辦理與行政訴訟事件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提高民事案件維持率及結案速度。
2.提高刑事案件維持率及辦案速度。
3.妥適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業務。
4.提高少年事件辦案績效;發揮少年觀護功能,防制少年
觸法。
5.提高家事辦案維持率及結案速度,加強家事調解功能。
6.依公證法及其細則辦理公、認證案件,提昇服務品質;
遵照提存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以期業務法制化。
7.依預定期程妥適辦理行政訴訟業務。
8.預計本年度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07,481件、刑事案件業
務38,834件、民事執行業務152,761件、少年事件業務3
,000件、家事事件業務10,000件、少年事件調查與保護
業務3,000人、家事事件調查業務200件、公證業務12,5
00件、提存業務7,529件、行政訴訟業務1,100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7預算 | 106預算 | 106差異 | 106比例 |
|---|---|---|---|---|---|---|---|---|---|
| 01 |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3,901千元,均屬業務費, 包括: 1.通訊費30,294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1,104千 元。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29,190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471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838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業諮詢費400千元。 (3)調解委員報酬2,233千元。 3.物品3,033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300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686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13千元。 (4)法律圖書購置費310千元。 (5)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1,724千 元。 4.一般事務費3,795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 執行等業務委外經費2,535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1,260千元。 5.國內旅費3,308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1,257千元。 (2)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892千 元。 (3)民事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10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718千元。 (5)專業諮詢旅費56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375千元。 |
43,901,000 | 45,701,000 | -1,800,000 | -3.94% | |||
| 0200 | 業務費 | 43,901,000 | 45,701,000 | -1,800,000 | -3.94% | ||||
| 0203 | 通訊費 | 30,294,000 | 32,094,000 | -1,800,000 | -5.61% | ||||
| 0250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3,471,000 | 3,471,000 | 0 | 0.00% | ||||
| 0271 | 物品 | 3,033,000 | 3,033,000 | 0 | 0.00% | ||||
| 0279 | 一般事務費 | 3,795,000 | 3,795,000 | 0 | 0.00% | ||||
| 0291 | 國內旅費 | 3,308,000 | 3,308,000 | 0 |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