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38,511,000 元()
計畫內容
辦理一般行政事務。
預期成果
依法辦理各項行政事務,達成司法業務之推展。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801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4,537千元,包括:
(1)水電費2,557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水費229千元。
<2>辦公廳室電費2,328千元。
(2)稅捐及規費54千元(明細詳「公務車輛明
  細表」),包括:
<1>公務汽機車牌照稅34千元。
<2>公務汽機車燃料費20千元。
(3)保險費154千元,係公務汽機車保險費(
  明細詳「公務車輛明細表」)。
(4)物品645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清潔用物品28千元。
<2>辦公事務費176千元。
<3>公務汽機車油料費441千元(明細詳「
  公務車輛明細表」)。
(5)一般事務費218千元,係員工慶生及自強
  活動等各項文康活動經費,按員工109人
  ,每人每年2,000元計列。
(6)房屋建築養護費242千元,係辦公房舍基
  本維護費,按鋼筋水泥計12,664.03平方
  公尺,每平方公尺每年19.09元計列(明
  細詳「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7)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546千元,包括:
<1>公務汽機車養護費450千元,按6年以
  上計9輛每輛每年49,470元、機車3輛
  每輛每年1,649元計列(明細詳「公務
  車輛明細表」)。
<2>內勤人員辦公器具養護費96千元,按
  職員(含法警、約聘僱人員)94人,每
  人每年1,017元計列。
(8)特別費121千元,係首長特別費(每月按1
  0,100元計列)。
2.獎補助費264千元,均屬獎勵及慰問,係退
 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4,801,000
0200 業務費 4,537,000
0202 水電費 2,557,000
0221 稅捐及規費 54,000
0231 保險費 154,000
0271 物品 645,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218,000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242,000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546,000
0299 特別費 121,000
0400 獎補助費 264,000
0475 獎勵及慰問 2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