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09-臺灣高等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3頁
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62,001,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民、刑事訴訟審判業務。 2.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仲裁民事糾紛,以達成民事案件上訴維持率、結案速度  ;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以提高刑事  案件維持率及辦案速度。 2.預計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0,449件,刑事案件業務16,171  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9預算 108預算 108差異 108比例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1,039千元,均屬業務費,
包括:
1.通訊費11,800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823千元
  。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10,977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067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20千元。
(2)調解報酬2,947千元。
3.物品2,200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294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301千元。
(3)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1,605千
  元。。
4.ㄧ般事務費1,954千元,包括:
(1)辦理調解等業務委外經費1,26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466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228千元。
5.國內旅費2,018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481千元。
(2)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048千元。
(3)民事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274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191千元。
(5)特約通譯旅費24千元。
21,039,000 19,999,000 1,040,000 5.20%
2000 業務費 21,039,000
2009 通訊費 11,800,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067,000
2051 物品 2,200,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1,954,000
2072 國內旅費 2,0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