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銓敘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3,672,413,000 元()
計畫內容
1.核發中央機關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給付及領月  退休(職)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其他現金給與補償  金暨補助退休(職)金優惠存款利息差額。 2.核發中央機關公(政)務人員遺族撫卹金給付及領年撫  卹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辦理中央機關在職亡故公(政)務人員殮葬補助之核發  。 4.辦理公(政)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之核發。
預期成果
1.安定退休(職)人員生活,使得以頤養天年,不致產生社  會問題。 2.安定公(政)務人員遺族生活,得有妥善之照顧,減少社  會問題發生。 3.厚葬公(政)務人員遺體,以示政府對公(政)務人員  之終身照顧。 4.使機關首長得以及時慰問公(政)務人員或遺族,俾資  激勵公(政)務人員士氣,並保障傷後或遺族之生活。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6 撥補政務人員退撫基金不足經費 1.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如公(政)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依精算結果,建議檢討
 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由於政務
 人員自93年1月1日起改採確定提撥之離職儲
 金制度,由服務機關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
 專戶儲存孳息,政務人員無須再繳納基金費
 用,故基金已無收入,亦無法檢討調整繳費
 費率。惟對於92年12月31日以前已加入該基
 金之政務人員年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仍須依規定辦理撥付,故自93年
 1月1日起,政務人員退撫基金形成只有支出
 沒有收入之狀態,並自96年度起每年開始收
 支不足,不敷部分由本部編列預算撥補。
2.案經本部於95年12月12日邀集相關機關到部
 開會研商並獲致「97年度以後,各級政府對
 於政務人員退撫基金應撥付退職政務人員之
 定期給付部分,直接按退撫基金應撥付政務
 人員之實際金額為撥補基準」之決議,依上
 開決議,105年度編列須撥補政務人員退撫
 基金不足之金額為46,094千元。
46,094,000
0400 獎補助費 46,094,000
0444 公保及退撫基金差額補助 46,09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