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09-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27頁
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2,436,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 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防止犯罪、改善社會治安、健全法治基礎等 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9預算 108預算 108差異 108比例
02 督導鄉鎮市調解及辦理觀護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業務費2,560千元,其內容
如下:
1.兼職費20千元,係犯罪被害人補償會議審議
 委員兼職費。
2.臨時人員酬金805千元,係遴用採尿人員辦
 理尿液採集事務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05千元,係尿液檢驗鑑
 定費。
4.物品76千元,係尿液檢驗耗材等經費。
5.一般事務費817千元,包括:
(1)毒品危害防制業務經費517千元。
(2)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經費100千元。
(3)鄉鎮市調解及觀護業務等經費100千元。
(4)緩起訴社區處遇經費50千元。
(5)緩刑社區處遇經費50千元。
6.國內旅費237千元,包括:
(1)毒品危害防制業務差旅費94千元。
(2)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差旅費30千元。
(3)鄉鎮市調解業務差旅費30千元。
(4)訪視受保護管束人業務差旅費50千元。
(5)緩刑社區處遇業務差旅費33千元。
2,560,000 2,501,000 59,000 2.36%
2000 業務費 2,560,000
2030 兼職費 20,000
2033 臨時人員酬金 805,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605,000
2051 物品 76,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817,000
2072 國內旅費 23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