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57,478,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辦理一般行政之經常性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完成所有工作,並求迅速正確,提高工作效率。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6預算 105預算 105差異 105比例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8,262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8,124千元,包括:
(1)教育訓練費40千元,係實施員工教育訓
  練等經費。
(2)水電費2,400千元。
(3)通訊費20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
  訊費等。
(4)資訊服務費332千元,係資訊設備之保養
  、維修及操作等服務費。
(5)稅捐及規費29千元,係車輛牌照稅及燃
  料費等。
(6)保險費77千元,係辦公房屋、車輛及志
  工等之保險費。
(7)物品731千元,包括:
<1>資訊耗材等經費100千元。
<2>一般行政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8
  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85千元。
<4>車輛油料費366千元,係按機車3輛,
  每輛每月耗油料25公升,中小型汽車9
  輛,每輛每月耗油料139公升,按汽油
  每公升價格23.4元、柴油每公升價格1
  9.3元計列。
(8)一般事務費2,304千元,包括:
<1>文康活動費238千元,係按員工119人
  ,每人每年2,000元計列。
<2>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70千元,係按檢
  察官4人,每人每年14,000元,職員4
  人,每人每年3,500元計列。
<3>各類書表印製費等200千元。
<4>法警制服費86千元。
<5>拘提被告應訊逾時之供餐費50千元。
<6>環境清潔、會埸佈置等經費600千元。
<7>一般行政事務經費1,030千元。
<8>法律座談、檢察官等會議經費30千元
  。
(9)房屋建築養護費660千元。
(10)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577千元,包括
  :
<1>車輛養護費464千元,係按機車3輛,
  每輛每年1,700元,公務汽車滿6年以
  上者9輛,每輛每年51,000元計列。
<2>辦公器具養護費113千元,係按職員10
  6人及駐警2人,每人每年1,048元計列
  。
(11)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00千元。
(12)國內旅費180千元,係處理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計畫於國內地區所需之差旅費
  。
(13)特別費94千元,係按首長每月7,800元
  計列。
2.獎補助費138千元,係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
 問金,按每人每年6,000元計列。
8,262,000 8,168,000 94,000 1.15%
0200 業務費 8,124,000 8,048,000 76,000 0.94%
0201 教育訓練費 40,000 40,000 0 0.00%
0202 水電費 2,400,000 2,560,000 -160,000 -6.25%
0203 通訊費 200,000 50,000 150,000 300.00%
0215 資訊服務費 332,000 364,000 -32,000 -8.79%
0221 稅捐及規費 29,000 24,000 5,000 20.83%
0231 保險費 77,000 77,000 0 0.00%
0271 物品 731,000 868,000 -137,000 -15.78%
0279 一般事務費 2,304,000 1,812,000 492,000 27.15%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660,000 660,000 0 0.00%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577,000 560,000 17,000 3.04%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00,000 759,000 -259,000 -34.12%
0291 國內旅費 180,000 180,000 0 0.00%
0299 特別費 94,000 94,000 0 0.00%
0400 獎補助費 138,000 120,000 18,000 15.00%
0475 獎勵及慰問 138,000 120,000 18,000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