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09-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6頁
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34,849,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民事事件及行政訴訟審判業務。 2.辦理民事調解及民事執行業務。 3.辦理刑事訴訟審判業務。 4.辦理少年事件審判及少年調查、保護輔導等業務。 5.辦理家事事件審判業務。 6.辦理家事調解業務。 7.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 8.加強推動民間公證人制度。 9.辦理設備汰購,提升審判業務效能。 10.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審理民事糾紛。二、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 之辦理等績效。三、提高調解比例及加強執行案件之清理 。四、審理家事糾紛。五、對失學、失業有犯罪習慣之少 年或兒童儘量裁定予以感化教育。六、加強再犯少年之輔 導個案及假日生活輔導工作。七、推廣公證業務,促進保 障私權及疏減訟源。八、簡化提存手續,達成便民利民。 九、本年度預計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2,500件,刑事案件業 務8,500件,民事執行業務22,500件,少年事件業務1,100 件,家事事件業務2,800件,家事事件調查業務80件,少 年事件調查、保護輔導業務800人,公證事件270件,提存 事件435件,行政訴訟業務125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9預算 108預算 108差異 108比例
07 辦理行政訴訟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985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600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100千元
。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500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千元,係特約通譯報酬
 。
3.物品120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20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50千元。
(3)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50千元
。
4.一般事務費5千元,係各類書表等印製費。
5.國內旅費250千元,包括:
(1)行政訴訟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100千元
。
(2)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00千元
。
(3)特約通譯旅費50千元。
985,000 985,000 0 0.00%
2000 業務費 985,000
2009 通訊費 600,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0,000
2051 物品 120,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5,000
2072 國內旅費 2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