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09-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6頁
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34,849,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民事事件及行政訴訟審判業務。 2.辦理民事調解及民事執行業務。 3.辦理刑事訴訟審判業務。 4.辦理少年事件審判及少年調查、保護輔導等業務。 5.辦理家事事件審判業務。 6.辦理家事調解業務。 7.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 8.加強推動民間公證人制度。 9.辦理設備汰購,提升審判業務效能。 10.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審理民事糾紛。二、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 之辦理等績效。三、提高調解比例及加強執行案件之清理 。四、審理家事糾紛。五、對失學、失業有犯罪習慣之少 年或兒童儘量裁定予以感化教育。六、加強再犯少年之輔 導個案及假日生活輔導工作。七、推廣公證業務,促進保 障私權及疏減訟源。八、簡化提存手續,達成便民利民。 九、本年度預計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2,500件,刑事案件業 務8,500件,民事執行業務22,500件,少年事件業務1,100 件,家事事件業務2,800件,家事事件調查業務80件,少 年事件調查、保護輔導業務800人,公證事件270件,提存 事件435件,行政訴訟業務125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9預算 108預算 108差異 108比例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6,595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2,911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220千元
。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2,691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812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90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51千元。
(3)調解報酬671千元。
3.物品246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76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50千元。
(3)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120千元
。
4.一般事務費1,912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
執行等業務委外經費1,68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224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8千元。
5.國內旅費714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150千元。
(2)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40千元。
(3)民事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46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307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21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50千元。
6,595,000 5,680,000 915,000 16.11%
2000 業務費 6,595,000
2009 通訊費 2,911,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812,000
2051 物品 246,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1,912,000
2072 國內旅費 7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