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64,112,000 元()
計畫內容
辦理一般行政事務。
預期成果
依法辦理各項行政事務,達成司法業務之推展。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6預算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9,179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8,981千元,包括:
(1)水電費4,923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水費619千元。
<2>辦公廳室電費4,304千元。
(2)稅捐及規費32千元(明細詳「公務車輛明
  細表」),包括:
<1>公務汽機車牌照稅13千元。
<2>公務汽機車燃料費19千元。
(3)保險費495千元,包括:
<1>公務汽機車保險費190千元(明細詳「
  公務車輛明細表」)。
<2>建築物及財產保險費305千元。
(4)物品1,073千元,包括:
<1>辦公事務費381千元。
<2>公務汽機車油料費692千元(明細詳「
  公務車輛明細表」)。
(5)一般事務費450千元,係員工慶生及自強
  活動等各項文康活動經費,按員工225人
  ,每人每年2,000元計列。
(6)房屋建築養護費1,159千元,係辦公房舍
  基本維護費(明細詳「現有辦公房舍明細
  表」)。
(7)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755千元,包括:
<1>公務汽機車養護費542千元,按未滿2
  年計4輛每輛每年8,500元、2-4年計2
  輛每輛每年25,500元、4-6年計1輛每
  輛每年34,000元、6年以上計8輛每輛
  每年51,000元、機車9輛每輛每年1,70
  0元計列(明細詳「公務車輛明細表」)
  。
<2>內勤人員辦公器具養護費213千元,按
  職員(含法警、約聘僱人員)203人,每
  人每年1,048元計列。
(8)特別費94千元,係首長特別費(每月按7,
  800元計列)。
2.獎補助費198千元,均屬獎勵及慰問,係退
 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9,179,000
0200 業務費 8,981,000
0202 水電費 4,923,000
0221 稅捐及規費 32,000
0231 保險費 495,000
0271 物品 1,073,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450,000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1,159,000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755,000
0299 特別費 94,000
0400 獎補助費 198,000
0475 獎勵及慰問 198,000